第五節 國際環境保護法
國際環境法的特點及原則
國家環境主權和不損害其務范圍以外環境的原則;國際環境合作原則;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
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不應要求所有國家都承擔完全相同的責任,應根據不同情況有所區別。
國際環境保護的主要制度
大氣環境保護 防止氣候變化和臭氧層保護
海洋環境保護 防止來自船舶的污染、防止海洋傾倒廢物
自然生態和資源保護 生物資源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
控制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
(1)締約國禁止向另一締約國出口危險廢物,除非進口國沒有一般地禁止該廢物的進口,(2)并以書面形式表示同意;
(3)出口國有理由認為擬出口的廢物不會被以對環境無害的方式在進口國處理,則不得出口;
(4)不得向非締約國出口或進口危險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