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公司負責簽訂貨物運輸合同并支付運費
B.甲、乙公司的風險承擔以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界
C.如該批設備因未按照同類貨物通用方式包裝造成損失,應由甲公司承擔責任
D.如該批設備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國的專利權,甲公司對乙公司不承擔責任
【解析】本題考核貿易術語FOB及《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關于賣方義務的規定。
選項A錯誤。FOB術語下,貨物的運輸應由買方負責,即由中國的乙公司負責支付運費。
選項B錯誤。FOB術語下,賣方承擔裝運港船上完成交貨前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選項C正確。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關于賣方義務的規定,貨物應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如果沒有此種通用方式,則按照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裝箱包裝。
選項D錯誤。如果該批設備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國的專利權,除非其不明知,否則是要承擔責任的。
【答案】C
2.2011年4月6日,張某在廣交會上展示了其新發明的產品,4月15日,張某在中國就其產品申請發明專利(后獲得批準)。6月8日,張某在向《巴黎公約》成員國甲國申請專利時,得知甲國公民已在6月6日向甲國就同樣產品申請專利。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
A.如張某提出優先權申請并加以證明,其在甲國的申請日至少可以提前至2011年4月15日
B.2011年4月6日這一時間點對張某在甲國以及《巴黎公約》其他成員國申請專利沒有任何影響
C.張某在中國申請專利已獲得批準,甲國也應當批準他的專利申請
D.甲國不得要求張某必須委派甲國本地代理人代為申請專利
【解析】本題考核《巴黎公約》中有關專利申請優先權的規定。
選項A正確。根據《巴黎公約》第4條的規定,發明專利的優先權期限為12個月,該期限內,在締約國內每一個在后申請的申請日均為第一次申請的申請日。
選項B錯誤。根據《巴黎公約》第11條的規定,臨時性保護原則要求締約國應對在任何成員國內舉辦的或經官方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的商品中可取得專利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和可注冊的商標給予臨時保護。如展品所有人在臨時保護期內申請了專利或商標注冊, 則申請案的優先權日是從展品公開展出之日起算,而非從第一次提交申請案時起算。據此可知,根據臨時性保護原則,2011年4月6日這一時間點可以作為申請日期。
選項C錯誤。根據《巴黎公約》第4條及第6條的規定,關于外國人的專利申請或商標注冊,應由各成員國依本國法決定,而不應受原屬國或其他任何國家就該申請作出的決定的影響。專利的申請和商標注冊在成員國之間是相互獨立的。在優先權期限內申請的專利,在后申請是否提供保護、申請的結果如何,與在先申請沒有關系。據此可知,張某在中國申請專利獲得了批準,并不當然導致其在甲國的申請就會獲得批準。
選項D錯誤。《巴黎公約》要求締約國在知識產權的保護方面給予締約國的國民和在一個締約國領域內設有住所或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的非締約國國民以國民待遇。一切不得損害公約特別規定的權利。國民待遇的例外是各成員國在關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轄以及選定送達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規定等方面,凡工業產權法有所要求的,可以保留。如有的國家的工業產權法要求外國專利申請人必須委派當地國家的代理人代理申請,并指定送達文件的地址,以利于程序的進行。據此可知,《巴黎公約》允許各締約國在國內法中就委派代理人作出相關規定。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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