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行政機關無查明外國法律的義務
B.查明過程中,法院應當聽取各方當事人對應當適用的外國法律的內容及其理解與適用的意見
C.無法通過中外法律專家提供的方式獲得外國法律的,法院應認定為不能查明
D.不能查明的,應視為相關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
【解析】本題考核外國法律的查明。
選項A錯誤。《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10條第1款規定,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查明。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應當提供該國法律。
選項B正確。《最高院關于適用 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8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聽取各方當事人對應當適用的外國法律的內容及其理解與適用的意見,當事人對該外國法律的內容及其理解與適用均無異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確認;當事人有異議的,由人民法院審查認定。
選項C錯誤。《最高院關于適用 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通過由當事人提供、已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的國際條約規定的途徑、中外法律專家提供等合理途徑仍不能獲得外國法律的,可以認定為不能查明外國法律。
選項D錯誤。《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10條第2款規定,不能查明外國法律或者該國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答案】B
2.張某居住在深圳,2008年3月被深圳某公司勞務派遣到馬來西亞工作,2010年6月回深圳,轉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其間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與家人團聚。2012年1月,張某離職到北京治病,2013年6月回深圳,現居該地。依《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不考慮該法生效日期的因素)和司法解釋,關于張某經常居所地的認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
A.2010年5月,在馬來西亞
B.2011年12月,在香港
C.2013年4月,在北京
D.2008年3月至今,一直在深圳
【解析】本題考核自然人經常居所地的認定。《最高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5條規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關系產生或者變更、終止時已經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且作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規定的自然人的經常居所地,但就醫、勞務派遣、公務等情形除外。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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