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持一張載明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的承兌匯票,向票據所載明的付款人某銀行提示付款。但該銀行以持票人朱某拖欠銀行貸款60萬元尚未清償為由拒絕付款,并以該匯票票面金額沖抵了部分屆期貸款金額。對付款人(即某銀行)行為的定性,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來源:考試大
A.違反票據無因性原則的行為
B.違反票據獨立性原則的行為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C.行使票據抗辯之對人抗辯的行為
D.行使票據抗辯之對物抗辯的行為來源:www.examda.com
【正確答案】 C
【答案解析】 票據無因性原則是指權利人享有票據權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據法規定的有效票據為必要,至于票據賴以發生的原因則在所不問。即使原因關系無效或存在瑕疵,均不影響票據的效力。票據獨立性原則是指同一票據所為的若干票據行為互不牽連,都分別以各行為人在票據上記載的內容,獨立地發生效力。在先票據行為無效,不影響后續票據行為的效力;某一票據行為無效,不影響其他票據行為的效力。票據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根據抗辯事由和抗辯效力的不同分為對物的抗辯和對人的抗辯。前者是基于票據本身所存在的事由發生的抗辯,后者是因為票據義務人與特定票據權利人之間存在一定關系而發生的抗辯。《票據法》第13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本法所稱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根據本法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結合本題交代信息,付款人某銀行拒絕向票據權利人朱某付款,并抵銷部分到期貸款,是因為朱某欠付款人某銀行60萬,是票據抗辯行為,且不是因票據本身存在抗辯事由,不是對物的抗辯,而是對人的抗辯。選項C的說法正確,是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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