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易河是穿越甲、乙、丙三國的一條跨國河流。1982年甲、乙兩國訂立條約,對嘉易河的航行事項作出了規定。其中特別規定給予非該河流沿岸國的丁國船舶在嘉易河中航行的權利,且規定該項權利非經丁國同意不得取消。事后,丙國向甲、乙、丁三國發出照會。表示接受該條約中給予丁國在嘉易河上航行權的規定。甲、乙、丙、丁四國都是《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締約國。對此,下列哪項判斷是正確的?
A.甲、乙兩國可以隨時通過修改條約的方式取消給予丁國的上述權利
B.丙國可以隨時以照會的方式,取消其承擔的上述義務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C.丁國不得拒絕接受上述權利
D.丁國如果沒有相反的表示,可以被推定為接受了上述權利來源:www.examda.com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當一個條約有意為第三國創設權利時,原則上應征得第三國的同意。但是,如果第三國沒有相反的表示,應推斷其接受這項權利,不必以書面形式明示接受。故本題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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