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鄉人民政府對程某征收農民負擔費用500元,縣人民政府經復議將費用減為400元。程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征收400元的費用違反了國家規定的不得超過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5%的標準。法院應如何處理此案?采集者退散
A.變更縣政府的決定,確定應交納費用的具體標準
B.確認縣政府的決定違法,責令鄉政府重新作出決定
C.撤銷縣政府的決定,責令鄉政府重新作出決定
D.撤銷縣政府的決定,責令縣政府重新作出決定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4條,變更判決的適用條件包括:被訴行為是行政處罰;該行為合法;該行為顯失公正。本案中,被訴行為是行政征收,且該行為違法,當然不能作出變更判決。選項A錯誤。來源:考試大
撤銷判決是被訴行為違法的情形下作出的基本判決類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0條第3款、第57條第2款和第58條的規定,確認違法判決只能適用于不能采用撤銷判決的情形。本案中,法院經審查認為縣政府的復議決定違法,而縣政府的復議決定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0條第3款、第57條第2款和第58條規定的情形,因此應當作出撤銷判決。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本案中,復議機關縣政府改變了原行為機關鄉政府的行為,被告應當是縣政府,人民法院的判決自然針對的是縣政府。因此選項C中的“責令鄉政府”錯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3條第2款規定,復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錯誤,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復議決定時,應當責令復議機關重新作出復議決定。據此,選項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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