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衛工人馬某在垃圾桶內發現一名剛出生的嬰兒后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緊急將嬰兒送醫院成功搶救后未予立案。關于本案的立案程序,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7年卷二30題,單選)
A. 確定遺棄嬰兒的原因后才能立案
B. 馬某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決定可申請復議
C. 了解嬰兒被誰遺棄的知情人可向檢察院控告
D. 檢察院可向公安機關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本題考查立案條件及不予立案的救濟。《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立案僅要求達到“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可立案,遺棄嬰兒符合這兩個條件,至于遺棄的具體原因可以在偵查中查明,而非立案的要求,故A項錯誤。環衛工人馬某為報案人,根據法律規定,只有控告人才能申請復議,故B項錯誤。控告主體只能是被害人,而本題中被害人為嬰兒,“了解嬰兒被誰遺棄的知情人”是第三人,只能舉報和報案而非控告,故C項錯誤。《刑事訴訟法》第11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故D項正確。本題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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