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法考刑法《犯罪預備》試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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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預謀前往乙處殺害乙,但到達后,發現乙處有人,感到無法下手,遂返回。關于甲的犯罪形態,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犯罪預備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不可罰的不能犯
甲只是為殺人行為做準備,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故成立犯罪預備。A項正確。
2、不考慮情節,下列哪些行為成立犯罪預備?(??)
A.為了實施犯罪準備犯罪工具
B.擬訂犯罪計劃
C.尾隨目標的行為
D.糾集、拉攏其他犯罪人的行為
3、關于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甲在北京工作,因心生妒忌,想要殺死在蘇州的大學老師乙,通過快遞寄給其一箱綠茶,甲在每一瓶綠茶中都投放了毒藥,乙只要喝其中一瓶,就會必死無疑。在快遞運輸過程中因貨車傾覆而導致茶葉被毀壞。根據客觀違法論,甲的行為成立故意殺人罪(預備)
B.甲意圖劫取財物,為了排除乙的反抗欲殺死乙,用刀連通乙肚子四刀,乙失去意識倒在血泊中。甲以為乙已經死亡,將乙身上的貴重物品取走后逃離現場。后乙經路人及時救助,被送醫院搶救脫離生命危險,但是乙最終還是造成了重傷。甲的行為成立搶劫罪(致人死亡)的未遂。
C.乙是一個平時作息規律的人,某日,甲闖進老板乙的臥室企圖殺死乙,在沒有開燈的情況下就直接朝床上開了槍,碰巧乙因為朋友過生日,通宵在外面娛樂。不管是根據行為無價值還是結果無價值,甲的行為均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
D.甲為了騙取保險,為其母親乙投保后,偷偷將乙拋棄到深山老林里,導致乙死亡。甲的行為是保險詐騙罪的著手
B錯誤。甲的行為成立搶劫罪(致人重傷)既遂。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條指出:搶劫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侵犯財產權利又侵犯人身權利,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后果兩者之一的,均屬于搶劫罪既遂;既未劫取財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后果的,屬于搶劫未遂。據此,除了搶劫致人重傷、死亡不存在犯罪未遂以外,其他加重情節都存在犯罪既遂、未遂的區分。本題中,甲實施了殺害行為,因乙被獲救而未出現死亡結果,乙重傷,可以認為甲有概括的故意,殺人的故意包括了致人重傷的故意,甲的行為構成搶劫罪(致人重傷)既遂。
C正確。首先,行為無價值論的入罪寬泛,強調從規范行為的角度出發,即便法益侵害的危險性不大,也應該入罪。本題中,甲的主觀危險性已經外化為開槍射擊行為,毫無疑問,可以直接得出甲的行為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 其次,結果無價值論則更強調法益保護,對行為規范的認識較少,只要行為沒有侵犯法益的現實可能、高度可能,就不作為犯罪處理。本題中,甲實施了開槍行為,只是偶然這次乙正好不在,甲的行為造成法益侵害性的可能性極大,類似情況他人繼續效仿非常可能侵害法益,引發國民不安,因此甲屬于可罰的不能犯。綜上,不論是行為無價值還是結果無價值,均贊同甲的行為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
D錯誤。殺害被保險人的行為僅僅是為保險詐騙制造條件的行為,本身并不是保險詐騙罪的著手,只有在被保險人死亡后,行為人拿著死亡證明去找保險公司理賠時才算是保險詐騙罪的著手。
綜上,AC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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