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法考刑法《犯罪未遂》試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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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犯罪中止與未遂,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甲以殺人故意抬槍瞄準乙,扣動扳機前發現是丙,然后將槍放下的,甲成立故意殺人罪中止
B.甲運輸槍支、彈藥,在經過收費站時被檢查過路車的警方抓獲的,甲成立運輸武器、彈藥罪未遂
C.甲、乙計劃在國道上"飆車"50公里以決勝負,剛駛出5公里就被抓獲的,甲、乙成立危險駕駛罪未遂
D.甲在火車站搶奪乙的提包,轉身逃跑時不慎撞在電線桿上而被抓獲的,甲成立搶奪罪未遂
2、關于犯罪未遂,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甲與乙在約定的地點交易毒品時,甲剛剛將毒品遞給乙,還未來得及收錢,即被埋伏在此的警察抓獲。本案中,甲成立販賣毒品罪未遂
B.甲向乙的飯菜里下毒,但所下毒藥沒有達到致死量,乙吃后并未死亡。本案中,甲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系手段(工具)不能犯的未遂
C.甲為勒索財物將乙綁架,然后向乙的父親索要50萬元贖金,遭到乙父親的拒絕。僵持2天后,甲看勒索無望,只好將乙釋放。本案中,甲成立綁架罪未遂
D.甲以殺人故意向仇人乙開槍,但射擊的卻是早已死亡的尸體。本案中,甲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系對象不能犯的未遂
關于A項。販賣毒品罪以毒品實際轉移給買方為既遂,轉移毒品后,行為人是否已經獲取利益不影響既遂的成立。本案中,甲與乙在約定的地點交易毒品時,甲已將毒品遞給乙,即使還未來得及收錢即被埋伏在此的警察抓獲,其行為仍然成立販賣毒品罪既遂。故A項錯誤,不當選。
關于B項。手段(工具)不能犯的未遂,是未遂犯的一種,是指行為人具有實現犯罪的意思,但使用的手段方法根本不可能導致結果的發生。本案即屬于這種情況。故B項正確,當選。
關于C項。綁架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綁架行為,將被綁架人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就成立既遂,是否索取到財物不影響既遂的成立。本案中,甲為勒索物將乙綁架,其行為已經構成綁架罪既遂。故C項錯誤,不當選。
關于D項。未遂犯與不能犯的根本區別在于前者具有危險,而后者沒有危險。至于是或否有危險,則應以行為時社會一般人的認識為判斷標準。就本案而言,甲的開槍行為無任何法益侵害危險,故應認定為不能犯,而非未遂犯。故D項錯誤,不當選。
3、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A.張三購買槍支欲殺李四,在前往李四家的途中被抓獲,對張三的行為應當以非法買賣槍支罪和故意殺人罪的犯罪預備數罪并罰
B.甲因為妻子與乙通奸,就試圖強奸乙的妻子丙,以解心頭之恨。在對被害人實施暴力行為壓制其反抗之后,發現被害人不是丙,因而放棄了奸淫行為。甲的行為成立犯罪未遂
C.丙在實施搶劫行為時聽到警車聲便逃走了,但事實上此車是救護車,丙成立搶劫未遂
D.李某從鄰居家中將一未滿月的孩子抱出,但誤抱自己的孩子,賣給他人,李某成立犯罪未遂
4、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甲準備盜竊某博物館,但該計劃早已被警察所破獲,并且在該博物館周圍布下圈套,但甲并不知情,某晚在著手實施盜竊后警察出現之前,因懼怕盜竊文物后不易出手,決定停止盜竊,轉頭離開博物館的展室,在展室門口被警察抓獲。甲的行為構成盜竊文物罪的未遂
B.甲已經近距離將槍對準乙的頭部,正欲扣動扳機,警察在100米外喊“住手”,甲便逃走,實際上,甲在當時的情形下,完全有可能在警察抓獲自己之前將乙打死,他自己也意識到這一點,但不想被警察當場抓獲而逃走。甲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的中止
C.某日20時許,甲闖入乙家,用暴力手段控制乙,并用繩子將其捆住,向其索要錢財。乙的家人得知后報警,公安機關電話聯系乙,甲心生“害怕”,遂強迫乙與其達成“和解”,之后甲攜帶作案工具迅速逃離作案現場。甲的行為構成搶劫罪的未遂
D.甲、乙、丙等八人商量用不法手段獲取財物。八人并排在一人行道尋找目標,發現丁路過后,隨即乙用隨身攜帶的催淚氣體噴向丁的眼睛企圖劫取財物,丁大叫道“你們要干什么,我是派出所的”。八人見狀隨即逃跑。甲、乙、丙等八人的行為構成搶劫罪的中止
B錯誤。甲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未遂。本項中,就甲是否能夠開槍射殺乙,孤立地看似乎“能”,甲也意識到這一點,但綜合判斷當時的情形,顯然甲放棄射殺乙是考慮到自己執意要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就有可能要冒被抓獲的風險,實際上已經是“不能”,而并不屬于“能達目的而不欲”。另外,甲未能射殺乙,這一結果也違背了其意愿,因而屬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選自張明楷《刑法學》(上)第五版,第367頁]
C正確。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釆取暴力、脅迫手段,入戶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甲在其犯罪行為被公安機關發現后畏罪潛逃,系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期間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但被害人的“和解”亦是被迫所為,故不能認定為犯罪中止。因此,甲的行為構成搶劫罪未遂。[選自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浙甬刑二終字第372號刑事裁定書]
D正確。甲、乙、丙等八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使用暴力當場劫取他人財物,均已構成搶劫罪。由于被害人丁向八人表明自己是派出所治安人員的身份,八人,瞇怕而未進一步實施暴力和劫取財物的行為。八人相對丁具有人數優勢,且攜帶兇器,繼續實施犯罪具有可能性,在案發現場被捕的現實危險較低,外在障礙對八人的心理壓力較小,但由于八被告人主觀上出自對公安人員的懼怕心理,自動放棄繼續犯罪的念頭,選擇逃跑,其行為符合犯罪中止特征,屬犯罪中止。[選自周光權《刑法公開課》(第1卷),第174頁]
綜上,CD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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