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法律依據有兩個方面,一是《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二是《憲法》第6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這是特別行政區的兩個依據,有時設干擾項時將兩個基本法和兩個聯合聲明擺進題肢,應注意鑒別。
二、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的最高領導人,也是特別行政區中行政機關的最高領導人。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就是注意一下他們的行政長官和他們重要的司、局、廳、署長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它立的法是法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如果違背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給他發回。司法機關,香港只有一個司法機關:法院。澳門有兩個司法機關:法院和檢察院。香港沒有檢察院,檢察職能由行政機關中的律政司來行使。 采集者退散
司法機關沒有提由永久居民組成。
行政長官由年滿40周歲,在當地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并在外國無居留權的永久性中國公民擔任。行政長官由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連任一次。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特別行政區,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本特別行政區負責。(任職條件從基本法的表述來看,香港和澳門的行政長官的任職條件不太一樣,區別就是香港規定中有一個在外國無居留權,澳門沒有這個規定(在任職期內不得具有外國居留權)。 來源:www.examda.com
政府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行政官員必須是在當地連續居住15年并在外國無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立法會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行使立法權、監督權和其他職權。議員一般是由永久性的居民擔任。不過在香港,非中國籍的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在立法會的比例不得超過20%,而在澳門則沒有這些資格限制。立法會的任期除第一屆另有規定外,每屆任期為4年。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都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實行基本法,根據基本法制定其它法律,其它法律只要不與基本法相抵觸,原則上要保留下。在特別行政區適用的法律:
1.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從全國法律體系中來看,它是比憲法低的基本法律,在特別行政區來說它是最高的法律。基本法的修改權這里提一個知識點,兩部基本法均規定基本法只有一個機構有權修改,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大陸的法治一般說凡是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人大閉會期間常委會均有權修改,但不能跟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兩部基本法作出了例外的規定,這兩部基本法均由全國人大制定,但是人大常委會在人大閉會期間無權修改,只有全國人大才可以修改。
2.香港的原有法律有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 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3.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4.適用于特別行政區的全國性法律,全國性法律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由于特別行政區將保持其原有的法律制度,因而全國性法律一般不在特別行政區實施。但特別行政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有些體現國家主權和統一的全國性法律又有必要在那里實施。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的規定,如國旗法等一些法律也可以適用于特別行政區。
至于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主要指兩個立法會制定的法律,知識點在于這些法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還是備案?注意是備案,即事后審查,并且這種備案同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又有不同。備案不影響法律的生效,但若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特別行政區制定的法律同基本法沖突了,可以發回,不能修改,然而一旦發回該法律就失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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