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的性質,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地位,人民法院分為很多級別,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最高的審判機關,地方法院是地方的審判機關,還有一些專門法院是專門審判機關。從國家機關的關系來看,無論是哪級的國家審判機關,他們都是從屬于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來組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要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地方法院的關系也是同樣的從屬關系。 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2.人民法院的組織體系和職權,從組織體系看,法院是由三種法院組成: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高級法院、中級法院、基層法院)、專門人民法院(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要了解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權利,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行使的職權。
專門人民法院的組織體系、級別、設立地點、設立部門,它是按照特定部門或特定案件來設立的,不是按照行政區域設立的,有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軍事法院有解放軍軍事法院,軍區法院,軍級法院三級。海事法院只有一級,設立在港口城市,相當于中級法院。鐵路運輸法院分為兩級,鐵路分局設的基層的法院和鐵路局設立的中級法院。
3.人民法院的組成和任期,最高法院由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等若干人組成。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院院長的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是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的。基層法院由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等若干人組成。中級法院、基層法院的院長任期都是5年。 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4.法官制度,任職資格和任免問題,法官法明確規定,初任法官必須通過司法考試。不得擔任法官有兩個條件: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和被開除公職的。從最高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和其他法官的任免到基層法院的法官的任免都應該重點掌握,最重要的是省、自治區按照地區設立的和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的院長,他們是由省級人大常委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來決定他們的任免,副院長和審判委員會的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是由高級法院的院長提名,由人大常委會任免,助審員是由本院的院長來任免。
法官不得兼職,法官不僅在人大常委會中不得兼職,還不得兼任行政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務,也不得兼任律師,不得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不得參加非法組織。法官的等級分為的級別了解一下。 來源:www.examda.com
二、人民檢察院
1.人民檢察院的性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監督機關。地位,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同時又受上級人民檢察院的領導監督。人民檢察院要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
2.體系:由最高檢察院、地方檢察院和專門檢察院構成,地方檢察院按照行政區域的名字來稱呼:省院、分院、縣檢察院、市檢察院等。省級人民檢察院和縣級人民檢察院根據工作需要經本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可以在工礦區、農墾區、林區設立一級人民檢察院作為派出機構。
3.最高檢察長的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下面的檢察長的任期沒有這個規定。檢察長由本級人大決定任免后,還要由上一級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審查本級的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后才能任免。
4.檢察官的制度中,記住要檢察官的任職條件和不得擔任檢察官的條件,還有初任檢察官要通過司法考試,以及分院各種職務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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