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體的概念與種類
1、政體又稱政權組織形式,是指統治階級按照一定的原則組成的,代表國家行使權力以實現統治階級任務的國家政權機關的組織體制。政體是國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主要外在表現形態。掌握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都會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和現實需要,采取與自己國家政權的性質相適應的政體,以實現國家的各項職能。
2、對世界各國政體形式進行歸納,有以下兩種政體。 來源:www.examda.com
君主專制政體:君主政體、二元君主立憲制政體君主立憲政體、議會君主立憲政體
共和政體:總統制、議會制、委員會制
君主政體是指國家的最高權力實際上或名義上由君主一人掌握的政體。其中君主專制政體是指由君主一人掌握國家最高權力的政體;君主立憲政體是指君主不再享有專制政體下的無限權利,其權力受到憲法和議會限制的政體。其中二元君主立憲制政體下君主的權力受的限制極少,議會君主立憲制所受的限制較大。 采集者退散
共和政體是指國家的最高權力實際上或名義上都不屬于一人所有,而由選舉產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國家機關掌握的政體。在議會制國家,議會在國家生活中占主導地位;內閣由議會產生,向議會負責;總統由選舉產生,一般不掌握實際權力,只為名義上的國家元首。在總統制國家,總統由選舉產生,對選民負責,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議會行使立法權,對總統行使一定的制約權。在委員會制的國家,立法權屬于國會,最高行政機構由委員會構成,由議會選舉產生。
社會主義國家的共和制政體,在形式上由蘇維埃制、大國民議會制、代表團制、人民代表大會制等許多具體表現。它們都是按民主集中原則組成,人民代表機關都在國家政權組織體系中占最高地位,其它機關由代表機關產生,對代表機關負責。
(二)政體和國體的關系
1、政體和國體相互依存、對立統一,不可分割。沒有政體,國體無從體現,沒有國體,政體無從存在。
2、國體是政體存在和發展的基礎,決定著政體的存在形態。政體是由國體決定的,有什么性質的國家,就要求有什么樣的政體與之相匹配。
3、政體是國體的體現和反映,對國體有能動的反作用。當政權組織形式適合于國家性知識,它對國家性質的反作用表現為服務作用;當政權組織形式不適合于國家性質的時候,它對國家性質的反作用表現為破壞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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