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全面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相關規(guī)定,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誠實守信、高效便民和權責統(tǒng)一六大原則。
一、合法行政原則
行政機關的職權來自于法律的授權,職權的行使應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
(一)基本內涵
1.法律優(yōu)先原則
消極意義上的合法行政,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活動應當受到現有法律的拘束,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的任何規(guī)定和決定均不得與法律相抵觸。行政機關有義務積極執(zhí)行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義務,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作為義務,構成不作為違法。通常將法律優(yōu)先理解為“法已規(guī)定不可違”。
2.法律保留原則
積極意義上的合法行政,通常將法律保留理解為“法無授權不可為”。除非行政機關得到法律的明確授權,否則不得采取行動。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為。
(二)性質和地位
1.合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則,其他原則可以理解為這一原則的延伸。
2.合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活動區(qū)別于民事活動的主要標志。
3.合法行政原則反映了行政機關對立法機關的從屬性。
4.合法行政原則屬于形式法治的范疇。
5.合法行政的內涵和要求,隨著憲法制度的演變、行政職能的消長而不斷變化。
二、合理行政原則
與合法行政原則的不同之處在于:合理行政原則主要適用于裁量性的行政活動,屬于實質合法的范疇;合法行政原則主要針適應于羈束性的行政活動,屬于形式合法的范疇。
合理行政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實體上公平公正原則
(二)考慮相關因素原則
(三)比例原則
1.合目的性。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所采取的具體措施必須符合法律目的。
2.適當性。行政機關所選擇的具體措施和手段應當為法律所必需,結果與措施和手段之間存在著正當性。
3.損失最小。行政機關在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實現某一行政目的的情況下,應當采用對當事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
三、程序正當原則
在行政法律規(guī)范當中,程序性規(guī)范占據的很大比例,這些程序性規(guī)范既構成行政機關的程序性義務,又構成行政相對人的程序性權利。程序正當原則,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一)行政公開原則
(二)公眾參與原則
(三)回避原則
四、高效便民原則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活動應當提高工作效率,便利行政相對人。具體來說,包括兩個子原則:
(一)行政效率原則
(二)便利當事人原則
五、誠實守信原則
基于法的安定性需要,行政機關應當誠實守信,限制“朝令夕改”和“出爾反爾”的行徑,以保障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和政府的公信力。具體而言,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誠實公開原則
(二)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從構成要件來看,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包括三大要件:
1.信賴基礎。構成相對人的信賴基礎的可以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慣例等。一般來說,只要不是明顯且重大違法而歸于無效的情形,均可以構成相對人的信賴基礎。
2.信賴表現。相對人必須在信賴基礎之上實施了具體的行為,而非只是單純的主觀期待。
3.信賴正當。要求相對人的信賴必須建立在善意無過錯的基礎之上。這一要件排除了相對人因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促使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相對人通過提供不正確或故意遺漏重要信息等方式,促使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相對人在明知行政行為違法或有重大過失而不知道行政行為違法等情形。
另外,從信賴利益保護方式來看,包括存續(xù)保護和財產保護兩種不同的保護方式。當撤回、撤銷或變動行政行為所帶來的公共利益小于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時,采取存續(xù)保護的方式,即維持原有行政行為的效力;反之,則撤回、撤銷或變動行政行為,轉而向相對人予以補償或賠償的財產保護方式。
六、權責統(tǒng)一原則
這一原則要求行政職權與法律責任應當統(tǒng)一,即執(zhí)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jiān)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具體來說,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行政效能原則
法律、法規(guī)在賦予行政機關某項行政職權時,應當配備一定的執(zhí)法手段,通過行政優(yōu)益權和國家強制力來保證行政管理目標的實現。
(二)行政責任原則
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此種責任既包括對外承擔的行政賠償,乃至刑事責任,亦包括內部問責如行政處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