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的救濟
(一)適用范圍
處分、辭退、取消錄用、降職、定期考核不稱職、免職、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準,未按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等。
(二)普通公務員的復核與申訴
一般公務員自知道上述行為之日起30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復核期限為30日;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同級人事部門或原處理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知道該行為之日起30日內直接申訴,申訴處理期限為60日,必要時可以延長不超過30日;對省級以下機關所作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作出該決定的上一級機關再申訴。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原人事處理的執行。公務員不因申請復核或申訴而被加重處分。
(三)聘任制公務員的仲裁與訴訟
聘任制公務員與所在機關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爭議的,可以自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公文雇員主管部門的代表、聘任機關的代表、聘任制公務員的代表以及法律專家組成。
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在15日內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仲裁裁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