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的退出
(一)辭職
辭職包括辭去公職和辭去領導職務,后者包括法定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公務員的退出意義上的辭職應當是辭去公職。
不得辭職的情形包括:
1.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2.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3.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本人繼續處理的;
4.正在接受審計、紀律檢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二)辭退
辭退是由于公務員擔任公職存在缺陷,國家單方面解除公務員與國家機關公職關系。公務員被辭退后可獲得失業保險金。
應予以辭退的情形包括:
1.在年度考核中,連續2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2.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5.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1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
不得辭退的情形包括:
1.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2.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
(三)退休
公務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公務員退休后享受國家提供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務員可以申請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滿30年的;
2.距離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
3.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