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刑人員的社會工作矯治和介入途徑
社會工作者為在監服刑人員提供的服務,主要是調動犯罪者自身的潛能以及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引導犯罪者向積極的方向轉變,以達到改過自新、回歸社會的目的。對在監服刑人員所開展社會工作一般采用個案輔導的方式,其具體手法有:
1、面談,即社會工作者通過與服務對象的當面晤談,一方面從人、問題和環境三個方面了解和把握受助者的情況、問題成因以及發展軌跡,另一方面也讓受助者有一個渲泄情緒的機會,從而促使其更加冷靜地面對現實。
2、診斷,即社會工作者在充分搜集資料的基礎上,幫助服務對象分析犯罪的成因并制定矯治方案。
3、輔導,即社會工作者根據矯治方案并運用有關社會工作輔導模式,幫助服務對象糾正偏差的價值理念,矯正錯誤的行為方式,以及學習符合社會規范的生活模式和學習做一個合格的社會成員。
4、聯絡,即社會工作者隨時和監獄管理部門保持緊密的聯系,隨時協商和改善矯治服務對象的最佳方案和最好手法。
除上述服務外,矯治社會工作者還積極參與社區處遇中的對罪犯的矯治工作。所謂社區處遇是指以社區為基礎的矯正、治療罪犯的措施,包括緩刑、假釋及各種重返社會的制度。社區處遇是矯治社會工作者最主要的工作領域,通常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1)緩刑、假釋人員的觀察保護:許多國家都附有對緩刑、假釋人員的觀察保護的規定,要求這些人員在觀護期間做到:a.不得與品行不端者來往且保持自身了品行良好;b.服從檢察官及觀護人命令;c.接受觀護人輔導;d.及時向觀護人報告有關情況且未經批準不得擅離居住地,等等。司法當局一般聘請專職社會工作者或志愿人士執行對緩刑、假釋人員的觀護。
(2)中途家庭和寄養家庭的服務模式:中途家庭主要收容犯罪者或無家可歸的受刑人,并通過各種社會服務活動,使犯罪者及早適應社會生活。寄養家庭收容觀護少年,主要是為了其避免沾染犯罪惡習,以及由于缺乏家庭照顧而再次越軌。
(3)教養院和感化院的矯正:前者主要收容具有不良行為的少年,通過生活指導、職業訓練、學校教育等,使服務對象得到改造并提高適應社會的能力。后者主要收容犯罪青年和少年,通過一段時間的訓練,使服務對象得到嚴格的矯正治療。按照香港的經驗,訓練內容和手法包括:a.學術工藝訓練;b.社群活動訓練;c.個案及小組輔導;d.獎懲制度的施行e.社區服務經驗的學習。
(4)“服務社會令”的執行:“服務社會令”是最近十幾年來海外許多國家或地區較為盛行的一種非監禁化的社會處遇措施,即通過判定罪犯在社會福利機構從事規定時間的無償勞動或服務,以此贖罪悔過的矯治形式。這種處遇方式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監禁刑罰造成的隔絕和惡習交叉感染。在“服務社會令”的執行中,社會工作者及志愿人士的督促和引導至關重要。“服務社會令”計劃的執行,按照香港的經驗(香港于1987年試行,1992年推廣到全港十個裁判署),大致有如下兩個步驟:計劃執行的初始階段以事務性工作為主(如清洗輪椅、替老人送飯等),旨在讓罪犯承擔責任,而社會工作者也可借此了解罪犯的長處。計劃后階段則可安排興趣性高、成就感大的工作(如為孤兒畫壁畫、組織攤位游戲等),側重于罪犯的全情投入、擴展經驗、改變角色和反省自我。總之,服務社會令同時揉和了懲罰、補償和康復(矯正)的三大功能。
二,刑釋人員的社會工作矯治和介入途徑
矯治社會工作者對刑滿釋放人員的服務稱為更生保護,這種服務形式起源于美國費城,其主要服務方法和內容有:
1、對暫時不被家庭接納或無家可歸的刑釋人員提供住宿場所并予以監管和輔導服務。
2、為刑釋人員提供就業、就學輔導以及相應的工作或學習技能培訓并尋找資源幫助解決服務對象在就業、就學方面的困難。
3、為刑釋人員提供醫療保健服務和生活輔導。
4、發動和利用社會資源為生活有困難的刑釋人員提供物質援助,以幫助其盡快建立起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
三、違法青少年社會工作矯治和介入途徑
青少年犯罪和違法的人數不斷增加,這是國內外的一個普遍趨勢,因此,對違法青少年的幫助和矯治越來越成為矯治社會工作的一個重要領域。
矯治社會工作對這部分青少年介入的途徑主要有二:一是院舍輔導,這些院舍是專為違法青少年設立的感化矯治機構;另一是外展工作,即社會工作者在青少年經常聚集的街頭、車站、迪斯科舞廳等處先與那些違法青少年建立工作,一段時間后將服務對象引領至其他場所或社會工作機構通過社會工作方法予以幫助和矯治。
對犯罪和違法青少年的矯治工作,一直是香港社會福利界、司法界、社會工作界以及一些相關的非政府組織孜孜不倦共同探索的一個工作重點,他們之間相互配合,為違法青少年的矯正提供多元化的服務。考試大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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