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社會工作法規與政策概述
1、法規的主要種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條例、規定、辦法)、國務院部門規章(規定、辦法)、地
方性法規(實施辦法、條例)、地方政府規章(規定、辦法)
2、法律制定的責任主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3、社會政策的兩種基本模式:普惠型社會政策模式和特惠型社會政策模式。
第二章 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法規與政策
1、各級民政部門負責本級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統籌規劃、組織實施和績效評估;各級財政部門負責規
劃計劃審核、經費安排與監督管理;各有關部門和群團組織負責本系統、本行業社會工作服務需求評估,向
同級民政部門申報社會工作服務計劃并具體實施。
2、政府購買服務的程序:編制預算、組織購買、簽訂合同、指導實施。
第三章 我國社會救助法規與政策
第一節 我國社會救助法規與政策
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
1、形式(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2、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3、
政府購買服務(委托、承包、采購);4、社會工作服務(社會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導);5、對社會
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支持。
第二節 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救助法規與政策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法規與政策
1、共同生活家庭成員
(1)配偶;(2)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生活不能獨立子女(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長期居住人。
2、不計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員
(1)連續3年以上(含3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2)在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內服刑、
勞動教養人員;(3)其他。
3、單獨提出申請的情形
(1)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
三級精神殘疾人;(2)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患有當地有關部門認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員;(3)脫離
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4)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可以參
照單人戶提出低保申請。
4、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財產狀況符合規定。
5、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1)家庭收入: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
(2)家計調查中不計入家庭收入:國家規定的優待撫恤金、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獎學金、見義勇為
等獎勵性補助;政府發放的各類社會救助款物;“十四五”期間,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
養老金。
(3)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工作: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或提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開展家庭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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