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關于做好2010年度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9]84號)要求,現就我省實施2010年度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考務工作有關事項安排如下:
一、考試時間及科目
6月19日 14:00-16:00 社會工作法規與政策
6月20日 9:00-11:00 社會工作綜合能力(初、中級)
14:00-16:00 社會工作實務(初級)
14:00-16:30 社會工作實務(中級)
全省考試地點統一設在西安。
二、報名時間及條件
報名時間為2010年3月2日至3月22日(假日除外)。
報名條件按照原人事部、民政部《關于印發〈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和〈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7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附件一)。
三、報名辦法
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要求,職業資格考試考生報名信息必須通過網絡進行傳遞。考生可于2月27日起登陸陜西人事考試網(網址:http://link.233.com/18835),在網上填寫并下載打印《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報名表》。
西安地區的省、市及部屬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符合報名條件的人員,由單位統一組織,新考生需經西安市民政局對《社會工作者從事社會工作年限證明表》(附件二)審核后,到省人事考試中心(地址:西安市西五路83號,聯系電話:87440578、87440575、87440576、87440577、87457210)辦理現場報名確認手續;各市、區的新考生需經所在市、區民政部門審核從事社會工作年限后,到所在市、區人事考試機構辦理現場報名確認手續。老考生可直接到省、市、區人事考試機構辦理現場報名確認手續。
現場報名確認時,新老考生根據所報相應級別的要求,須提供報名材料如下:
1、新考生須提供報名材料
①《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報名表》1份;
②《社會工作者從事社會工作年限證明表》1份;
③學歷(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1份;
④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
⑤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1份;
⑥本人近期同版半身1寸彩色免冠照片3張。
2、老考生須提供報名材料
①《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報名表》1份;
②本人近期同版半身1寸彩色免冠照片3張。
組織報名時,要嚴格掌握報考條件,認真做好資格審查工作。
四、收費標準
社會工作者考試收費標準,按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陜價行函[2008]55號)批準的每人每科55元收取。
五、有關事項說明
1、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分為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和高級社會工作師三個級別。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評價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時間、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通過考試取得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
2、助理社會工作師考試科目分為《社會工作綜合能力(初級)》和《社會工作實務(初級)》2科,考生須一次通過2科方可取得助理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證書。社會工作師考試科目分為《社會工作綜合能力(中級)》、《社會工作實務(中級)》和《社會工作法規與政策》3科,考生可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后,獲得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證書。
3、《社會工作實務(中級)》科目為主觀題(時間2.5小時),在專用答題卡上做答,采用計算機網絡閱卷。其余4科均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做答。
4、考生應考時須持本人準考證和身份證,攜帶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不得攜帶計算器。考場備有草稿紙,考后收回。
5、考生于考前10日內登陸陜西人事考試網自行下載打印準考證,并按準考證中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六、教材與培訓
為便于考生學習,民政部組織專家重新修訂了全國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部分科目考試大綱和全部考試指導教材,由中國社會出版社印制發行。
1、《社會工作法規與政策》科目考試大綱已進行修訂,2010年該科目考試命題以新修訂大綱為依據,請注意大綱的最新變化和最新要求。
2、2010年《社會工作綜合能力(初級)》、《社會工作實務(初級)》、《社會工作綜合能力(中級)》、《社會工作實務(中級)》、《社會工作法規與政策》五個科目的考試指導教材均已進行修訂。
3、中國社會出版社地址:北京市西城區二龍路甲33號新龍大廈310室;郵政編碼:100032;聯系人:王前、李京;
電話:(010)66079882、66026806,傳真:66080880。
考前培訓及教材征訂工作由省民政干部培訓中心負責,與報名工作同時進行。省民政干部培訓中心地址:西安市小寨西路119號省委黨校內學苑賓館2號樓209、211室;郵編:710061;聯系電話:(029)85378618、13002930560、13609160929;聯系人:李成林、山阿棉。
請各地抓緊做好報名工作,報名信息資料務必于報名工作結束后5日內報送省人事考試中心。
附件一: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報名條件
附件二:社會工作者從事社會工作年限證明表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國人部發[2006]71號)
第十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符合助理社會工作師或社會工作師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申請參加相應級別的考試。
第十一條 助理社會工作師考試報名條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專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4年;
(二)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2年;
(三)社會工作專業本科應屆畢業生;
(四)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4年;
(五)取得其他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2年。
第十二條 社會工作師考試報名條件:
(一) 取得高中或者中專學歷,并取得助理社會工作師
職業水平證書后,從事社會工作滿6年;
(二)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社會工作滿4年;
(三)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3年;
(四)取得社會工作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社會工作滿1年;
(五)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博士學位;
(六)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其從事社會工作年限相應增加2年。
摘自《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
(國人部發[2006]71號)
附件二:
姓名 | 身份證號 | 像片 | |||||||||
最高學歷 | 所學專業 | 畢業時間 | |||||||||
專業工作年限 | 專業職稱 | 專業職稱聘用時間 | |||||||||
工作單位 | 郵政編碼 | ||||||||||
通訊地址 | 座機 | ||||||||||
手機 | |||||||||||
從事社會工作簡歷 | 何年何月 | 在何單位 | 從事何種工作 | ||||||||
單位意見 |
蓋 章 年 月 日 | ||||||||||
民政部門審核意見 | 蓋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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