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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塊二 教育法律法規
——小學生權利的保護
一、學生人身權利的保護
教師要保護學生的人身安全。學生在校期間,家長把部分監護責任委托給學校,學校又將這一責任大部分委托給教師,教師有對學生的教育、管理、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教師法》第二章第八條中規定,教師有“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的權利。不對學生進行體罰和變相體罰,不侮辱學生的人格,不侵犯學生的隱私。
二、學生受教育權的保護
學校或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學生接受義務教育。學生的受教育權具體表現為就學的平等權、上課權和受教育的選擇權等。
因此,教師不得因為學生遲到、未完成作業或學生違反紀律而隨意將學生趕出教室,或者隨意侵占學生的上課時間或安排其為教師個人辦私事,或者隨意改變教學計劃。同時特殊學生群體的受教育權也應該得到保障,如女童、經濟困難的學生、殘疾學生以及違法犯罪的學生。
三、學生財產權的保護
財產權又名財產所有權,是指財產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里的占有是指法人或個人對財產的實際控制或管理:使用是指依財產的性質或用途作營利或非營利的運用,發揮財產的使用價值;收益是指通過財產的占有、使用、經營、轉讓等取得的經濟收益;處分是指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最終處置。
《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合法財產的所有權。”
《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第七十五條:“市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技術、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四、學生權利保護的義務主體
1.家庭保護
(1)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2)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3)通過家庭教育,正確引導和教育未成年人,預防和禁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
2.學校保護
(1)保護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2)保護未成年學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3)保護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4)專門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的教育
3.社會保護
(1)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的場所和設施
(2)嚴禁未成年人進入不利于其健康成長的場所
(3)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權
(4)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安全
(5)保護未成年人的發展權
4.司法保護
(1)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2)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過程中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3)對審前羈押及服刑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分別關押、看管。
(4)辦理成年人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5)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發面不得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