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材料分析題
1.某報報道:湖南省湘潭市一位幼兒家長寫信說,他的孫子在幼兒園被保育員體罰,臉上和身上都有明顯傷痕,而且被弄得大小便失禁。他們向幼兒園投訴,對方雖然道了歉,但態(tài)度很不誠懇。李先生的孫子今年3歲,名叫小浩(化名),3月4日進入湘潭某幼兒園,這是當?shù)匾患沂钟忻拿褶k幼兒園,收費比一般幼兒園高,被人們稱為“貴族幼兒園”。李先生在信中寫道:“小浩人園的頭兩周,雖有些不適應,但未感覺有太大變化。第三周起,我們逐漸發(fā)現(xiàn)孩子回家后時而埋頭不語、時而大喊大叫,一提幼兒園就恐懼萬分,對任何人都不理不睬,并且大小便失禁。4月9日,我們?nèi)ビ變簣@看孩子,發(fā)現(xiàn)孩子兩邊臉頰各紫了一大塊……4月12日,我們到幼兒園接孩子,小浩臉上傷痕依舊。恰此時孩子要小便,我?guī)退撓卵澴樱拱l(fā)現(xiàn)大腿兩邊各有幾塊青紫,更令人觸目驚心的是,其中有一處深深的、特別顯眼的指甲印……園長張某還告訴我們說,前兩天查夜時,晚上l0點半發(fā)現(xiàn)小浩一個人坐在床邊的痰盂上,很可憐的樣子。原來是保育員怕他半夜尿床,所以讓他坐痰盂直到尿出來為止,是她給孩子穿好褲子并抱上床。該園幼兒正常休息時間是8點,可10點多還讓孩子坐痰盂,不知道這些‘園丁’良心何在?”
如何看待教師的體罰行為?
【參考答案】體罰是指教師的行為造成幼兒人體損害的一種行為。廣義的體罰還包括變相體罰,如罰蹲下起立、罰站、罰跪等。教師體罰幼兒園幼兒,無論從良心、道德還是法律上來講,都是不允許的。
教師因故意行為造成幼兒傷害的,法律也有相應的責任規(guī)定。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guī)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幼兒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jié)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懲罰事件不僅對幼兒的身體有傷害,同時更傷害了他們的心理,幼兒的家長有通過法律討回公道的權利。
2.張某帶著才出生l00天的兒子到某攝影社拍攝百天照片。為了保證效果,攝影師為其拍攝了兩張照片。當張某去取照片時,該攝影社只交給張某其中一張底片和照片,告訴他另一張由于底片不好,所以沒有沖洗。但是3個月后,當張某路過該攝影社時,卻發(fā)現(xiàn)其櫥窗里掛著兒子的照片。張某立即找到攝影社,認為在未經(jīng)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兒子照片掛出,侵犯了兒子的肖像權,要求攝影社取下照片并歸還底片。但攝影社卻說,照片是我們拍攝的,是我們的作品,我們有權展示。同年ll月,張某在某攝影作品展覽上又看到了兒子的照片。于是,張某再次找到該攝影社,問其是不是他們向展會提供的,攝影社承認是他們提供的,但認為自己并未侵犯張某及其兒子的權利。雙方爭持不下,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請結合相關的法律對上述事件進行分析。
【參考答案】肖像權是公民自己使用和同意或禁止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權利。肖像權作為一種人身權包括本人對肖像的擁有權、制作權和使用權。肖像是公民個人的真實形象,可以是一般的照片、畫像,也可以是其他藝術形式的再現(xiàn)物。肖像權是人身權的一種,是體現(xiàn)和維護人格尊嚴方面的利益;肖像權又是一種專有權,是公民所特有的民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不經(jīng)其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其肖像。《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guī)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jīng)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可見,肖像權是我國公民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利,未成年人當然也享有此項權利。《民法通則》第十二條規(guī)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因此,在使用特定未成年人照片時,對于不滿10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必須征得其監(jiān)護人的同意。
在該事件中,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就屬于肖像使用權上的糾紛。首先,該攝影社未經(jīng)嬰兒的法定監(jiān)護人張某的同意,在其櫥窗內(nèi)展示嬰兒的照片以及向展覽會提供帶有嬰兒照片的展覽作品,這些行為都違背了使用公民的肖像應經(jīng)公民本人同意,而對于未成年人應征得監(jiān)護人同意的法律規(guī)定。其次,攝影社的行為具有明顯的營利性質(zhì),是典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攝影社先是在其櫥窗內(nèi)展示張某兒子的照片,這一行為具有為其攝影社做廣告的性質(zhì),實際上是一種廣告行為。根據(jù)《廣告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廣告經(jīng)營者在廣告中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jiān)護人的書面同意,否則就構成一種侵權行為。而后,攝影社又有償向展覽會提供展覽作品,其營利目的顯而易見,其行為直接違背了未經(jīng)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這一法律規(guī)定,構成了侵權行為。最后,該攝影社認為其擁有為顧客所拍照片的著作權,這一認識是完全錯誤的。張某兒子的照片是攝影社的作品,但它是為顧客服務并由顧客支付報酬而取得的,這種服務的性質(zhì),顧客不但有權取得照片,還有權取得底片,同時只有顧客才有權利決定是否沖洗、擴印或是銷毀等。照片雖為攝影作品,具有著作權的性質(zhì),但因照片是公民肖像權再現(xiàn)的載體,因此著作權與肖像權是不可分割的,且肖像權應優(yōu)先考慮。所以,該攝影社沒有維護顧客的肖像權,構成了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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