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案要點】愛、尊重與嚴格要求相結合的原則是指在德育過程中,把對學生嚴格的要求與愛護、尊重、理解、信任結合起來。這條原則體現了社會主義人道主義的精神,是教師職業道德的核心。
貫徹這一原則的基本要求是:(1)愛護、尊重和信賴學生。(2)嚴格要求學生。(3)對學生存在的缺點錯誤,既要嚴肅批評,又要熱忱幫助,嚴禁體罰或變相體罰,杜絕冷嘲熱諷、揶揄挖苦等傷害學生感情的做法。案例中的老師在幼兒尿褲子之后,既沒有責備她,也沒有置之不理,而是穩定了幼兒焦急的情緒,又幫助幼兒換掉褲子,同時又真誠地與幼兒交流小時候的經驗,反映了對幼兒的愛與尊重;在此基礎上還要求幼兒以后要注意避免該問題再次出現,表現了對幼兒的嚴格要求。這位教師用實際行動體現了愛、尊重與嚴格要求相結合的德育原則。
2.【答案要點】(1)教育部制定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的基本內容有關于學校責任范圍的界定。所謂學校責任范圍,就是在什么情況下發生的傷害事故要界定為學生傷害事故。《辦法》對學生事故作了如下界定,學生傷害事故是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及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了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這一概念首先從空間和時間兩個方面,明確了學校管理職責的范疇,而與管理職責無關的學生傷害事故,不屬于學生傷害事故。同時,這一概念也將傷害事故的概念限定在造成.人身損害后果。其他校園事故或者教師個人的侵權行為,排除在學生傷害事故的范疇之外。有關問題將通過制定其他的相關法規或規章,予以規范和解決。
(2)本案屬于學校責任事故。該學校的教室明顯有不安全因素,同時,學校也沒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致學生能夠在該不安全的教室玩耍而造成嚴重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有關人員的行為明顯構成了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予以處理,同時,學校還應當對受害學生或其家屬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于刑事責任按照刑法進行處理。這里主要分析民事賠償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可以肯定,學校對傷害事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即學校是該傷害事故的賠償主體。
3.【答案要點】本案是關于幼兒在幼兒園里因爭搶玩具發生傷害事故法律責任的認定問題。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八條規定,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該《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造成學生傷害事故,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結合這起事故來看,幼兒東東的行為與明明受損害的后果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東東是傷害事故的責任者。教師文珊在發現東東和明明之間發生糾紛打鬧時,及時勸阻幼兒間的不當行為并進行了教育,盡到了管理教育職責,東東事后報復傷人是她無法預見和制止的突發行為,故教師和園方在此事件中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并無過錯,故無需負法律責任。這起幼兒間的傷害應由致害人承擔責任,但造成傷害發生的幼兒東東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應由東東的監護人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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