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證考試中學綜合素質考點:教師的權利與義務(一)
——教師的權利
根據教師資格證考試大綱的要求,《中學綜合素質》教師的權利與義務這一節需要理解教師的權利和義務,熟悉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所規范的教師教育行為,依法從教。
一、教師權利的涵義
權利是法律規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的自由。它是一種法定的行為方式,主要目的在于協調權利主體與客體之間的利益關系。教師權利也稱教師的法律權利,是指教師依法享有的某種權能和利益,表現為教師作為權利享有者能夠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為。或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為的資格。也就是說,教師享有法律規范所設定并保護的選擇自由和合法權益,這些權利要以相應義務人的義務為保障。總體來講,教師的權利包括:要求他人遵守教師法等法律或履行法律義務的請求權;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做出教師法等法律所賦予的積極行為權;當相應義務人違背法律義務、侵犯教師權利時,教師可向國家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權。
二、確立教師權利的法律依據
1.《教育法》中關于教師權利的規定
《教育法》作為基本法有專章對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權利和義務作了原則性的規定。《教育法》第四章“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中。對教師權利的規定表述有:“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國家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
《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家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教師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2.《教師法》中關于教師權利的規定
《教師法》第七條對教師的基本權利作了明確的規定,共有六個方面:教師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教師享有“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教師擁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權利”、教師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的權利、教師擁有“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教師享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的權利。
除了上述六個方面的規定,在《教師法》的相關條款中,涉及教師權利還有:教師的申訴權利,即教師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教師的人格權、人身權,教師的人格不容侮辱,教師的人身不容侵犯。
3.《義務教育法》中關于教師權利的規定
《義務教育法》中有“教師”專章,對義務教育教師的權利也作了相關規定。其中有“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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