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執業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真題
根據《藥品管理法》第一百十八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劣藥且情節嚴重的,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
A所獲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罰款
B.所獲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C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D.所獲收入一倍以五倍以下罰款
相關考點:
生產、銷售、使用劣藥的行政責任
單位承擔的行政責任:根據《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
從重處罰的情節:根據《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生產、銷售劣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①生產、銷售以孕產婦、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劣藥;②生產、銷售的生物制品屬于劣藥;③生產、銷售劣藥,造成人身傷害后果;④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經處理后再犯;⑤拒絕、逃避監督檢查,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或者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
生產、 銷售、提供劣藥的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認定及刑罰: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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