酊劑系指藥物用規定濃度的乙醇浸出或溶解而制成的澄清液體制劑,亦可用流浸膏稀釋制成。供口服或外用。
酊劑在生產與貯藏期間均應符合下列有關規定。
一、除另有規定外,含有毒劇藥品的酊劑,每100ml應相當于原藥物10g;其他酊劑,每100ml相當于原藥物20g。
二、含有毒劇藥品酊劑的有效成分,應根據其半成品的含量加以調整,使符合各該酊劑項下的規定。
三、酊劑可用溶解法、稀釋法、浸漬法或滲漉法制備。
(1)溶解法或稀釋法 取藥物的粉末或流浸膏,加規定濃度的乙醇適量,溶解或稀釋,靜置,必要時濾過,即得。
(2)浸漬法 取適當粉碎的藥材,置有蓋容器中,加入溶劑適量,密蓋,攪拌或振搖,浸漬3~5日或規定的時間,傾取上清液,再加入溶劑適量,依法浸漬至有效成分充分浸出,合并浸出液,加溶劑至規定量后,靜置24小時,濾過,即得。
(3)滲漉法 照流浸膏劑項下的方法(本版藥典一部附錄Ⅰ O),用溶劑適量滲漉,至流出液達到規定量后,靜置,濾過,即得。
四、酊劑久置產生沉淀時,在乙醇和有效成分含量符合各藥品項下規定的情況下,可濾過除去沉淀。
五、酊劑應置遮光容器內密封,在陰涼處貯存。
【裝量】 照最低裝量檢查法(附錄Ⅹ F)檢查,應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