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漿劑系指含有藥物或芳香物質的濃蔗糖水溶液。供口服應用。
糖漿劑在生產與貯藏期間均應符合下列有關規定。
一、糖漿劑含蔗糖量應不低于65%(g/ml)。
二、除另有規定外,一般將藥物用新沸過的水溶解后,加入單糖漿;如直接加入蔗糖配制,則需加水煮沸,必要時濾過,并自濾器上添加適量新沸過的水,使成處方規定量,攪勻,即得。
三、糖漿劑應在避菌的環境中配制,及時灌裝于滅菌的潔凈干燥容器中。
四、除另有規定外,糖漿劑應澄清。在貯存中不得有酸敗、異臭、產生氣體或其他變質現象,并應符合微生物限度檢查要 求。
五、糖漿劑中可加入適宜的附加劑。必要時可添加適量的乙醇、甘油或其他多元醇。如需加入防腐劑,羥苯甲酯類的用量不得超過0.05%,苯甲酸或苯甲酸鈉的用量不得超過0.3%。如需加入色素,其品種及用量應符合衛生部的有關規定,并注意避免對檢驗產生干擾。
六、糖漿劑宜密封,在不超過30℃處保存。
【裝量】 照最低裝量檢查法(附錄Ⅹ F)檢查,應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