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工程項目施工結算是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 甲乙雙方結算工程款的依據,要重點審查:
1、工程設計變更洽商增減帳項應符合雙方洽商條款和變更圖紙資料,增項與減項應相對應。對不符合洽商條款的內容、工程包干費范圍內的內容或多增少減等情況應予糾正。
2、鋼筋增量應符合施工圖和相關規定,對多計算鋼筋增量的情況應予糾正。
3、設備及材料價差的計取應符合甲乙雙方簽訂的協議條款。雙方無協議時,應參考工程造價信息的限價和市場價由雙方洽商補充協議。
4、商品混凝土的用量應符合甲乙雙方簽訂的條款,其中水泥用量應在計取材料價差時予以扣除。
5、 總包單位不得將建設單位分包給其他施工單位的專業性工程項目造價列入總包工程造價內,計取經濟補償費、總包服務費應符合甲乙雙方的約定比例和相關規定。
6、建設單位自行供給采購的設備、材料,應從結算造價中扣除。
7、工程各項取費和季度調價應符合相關規定,正確選取費率和調價系數,計算無誤。
第八條 基建工程項目施工結算審計初步完成后,審計組或審計人,要寫出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包括修正乙方施工結算款(增減事項)的具體資料),提交給基建工程項目甲方(單位)代表,供其與乙方洽談工程項目施工結算工作中使用。
第九條 基建工程項目施工結算審計組或審計人員要積極配合甲方代表的洽談工作,必要時可直接參與洽談活動。對于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中修正乙方施工結算款的具體項目,經甲乙雙方復核確定:1、凡是確認為是正確的,甲乙雙方代表要在具體款項結算單上簽字認可;2、凡是確認為不正確的,由提出方提供正確的具體款項結算單,并由雙方簽字認可;3、凡是甲方、乙方有爭議才能確定的,由提出異議方提供正確的具體款項結算單及有關規定,以供進一步審核、判定。
第十條 基建工程項目施工結算洽談工作后,由甲方(單位)代表將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對審計報告的修改意見和建議(附具體款項結算單等資料),以書面形式轉交派出審計組(審計人員)的審計監察部門。審計監察部門將根據反饋意見和建議,進行復核、確認、判定,修改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向基建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出具正式審計報告。審計監察部門對其出具的審計報告負有審計責任。
第十一條 基建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依據審計報告,下達審計決定或有關文件,由建設單位的基建部門和財務部門按文件規定執行,進行基建工程項目的施工結算。
第十二條 基建購置項目的審計,應參照本辦法施行。
第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集團所屬各單位。
第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由集團審計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