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狀:
過于隨意 認識偏差首先,“最高限價”的產生不科學,隨意性大。有些最高限價都是招標單位領導“欽定”的。比如,某縣2005年的11個設最高限價的工程項目,全部由行政領導和經辦人商定最高限價,他們的依據都是目前市場上較低價。一般是以市場上每平方米多少錢,然后再放寬一點,至于自身招標項目的特殊性、建筑期間可能出現的風險或要求中標人墊資的利息等因素一概不問。 其次,對“最高限價”認識不正確,甚至實施保密。有些招標采購人在開標會上,當眾將設定最高限價信封的撕開,神秘而又謹慎地取出蓋有單位集體章印的信箋,宣布了最高限價。其實科學合理的最高限價是不需要保密的,應完全公開,并要經得起他人檢查的,目的是讓那些完成項目成本高的企業不要投標。
第三,限價不合理、宣布時間不對。有些招標項目采購人由于確定最高限價時,缺乏專業知識和考慮欠缺,在評標委員會的評審中,無法得到認可,導致最高限價不得不突破。從而讓有些投標人產生懷疑,認為招標采購人有意排斥他人,或者是評標委員會帶有偏向性,政府采購機構的監督也有失公正等。
糾偏之法:
建立科學的最高限價產生程序綜上所述,我們認為,最高限價的產生必須具有科學性和合理性。它的產生應當由獲得國家承認的相應專業資質證書、并應承擔相應責任的專業機構(如建設工程造價事務所等),通過法定的運算程序,綜合各種因素嚴密的測算出來的。
第一、應以通常條件為基礎。招標采購人首先要考慮所采購的項目在正常條件下,能夠完成所需要的、一般水平的市場價;
第二、綜合考慮完成項目所需要的成本因素。招標采購人應針對采購項目的“個性”,綜合考慮采購產品的制作過程以及必要的技術措施即施工組織和施工方法、所需的工期和質量方面的要求所需要的實際成本,同時還應注意到招標項目的個性,如有特殊內容和要求,在最高限價上應作相應的增減;
第三、準確判定市場供求狀況。不管是工程項目,還是貨物類項目或是服務類項目,絕大多數都有季節性,旺季和淡季在價格上會存在著一些浮動,這是必須要考慮的客觀因素;
第四、合同實施過程中,由于施工時間較長,不可預測或不確定因素較多,一些風險等因素應當打入成本;另外,工程預留金一般為招標采購人掌握使用,但設定最高限價時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占有總價份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