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標單位的確定
對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招標單位應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單位。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單位可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單位。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上述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單位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單位。招標單位也可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單位。
2.中標通知
中標單位確定后,招標單位應向中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單位。中標通知書對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單位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單位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