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企業收益分配稅務管理
(一)企業所得稅稅務管理
具體分類 |
相關說明 |
應稅收入 |
已發生的銷售業務,銷售收入應適時入賬;對于不應該歸入收入類賬目的,不能入賬;尚未發生的銷售業務,不應預先入賬 |
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 |
積極利用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的規定,降低稅負 |
稅前扣除項目 |
(1)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
所得稅優惠政策 |
充分利用投資地點、投資方向等優惠領域進行稅收籌劃,以獲取稅收優惠,降低稅負水平 |
【例題11·多選題】中大公司2009年取得銷售收入24000萬元,管理費用中列支業務招待費100萬元,則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有( ?。?。
A.中大公司可以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是l20萬元
B.中大公司可以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是60萬元
C.當前銷售額下,為了充分利用稅收政策,其業務招待費的最高限額為200萬元
D.當前銷售額下,為了充分利用稅收政策,其業務招待費的最高限額為120萬元
【答案】AD
【解析】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應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0.5%。按照規定中大公司當年業務招待費的60%是60萬元,稅前扣除限額是24000×0.5%=120(萬元),60萬元<120萬元,所以可以扣除60萬元。如果充分利用稅收政策,則當前銷售額下,企業的業務招待費可以達到24000×0.5%/60%=200(萬元)。
(二)虧損彌補的稅務管理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先彌補先發生的虧損),但彌補虧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五年內不論是盈利還是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年限計算。
【例題12·單選題】中大公司2004年至2010年的利潤總額分別是:-100萬元、20萬元、10萬元、-20萬元、20萬元、10萬元、60萬元,假設企業所得稅率為25%,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則該企業2010年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 )。
A.15萬元
B.0萬元
C.10萬元
D.25萬元
【答案】C
【解析】因為企業彌補虧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并且先彌補先發生的虧損,所以2010年的利潤總額不能彌補2004年的虧損,但可以彌補2007年的虧損20萬,2010年應納所得稅為(60-20)×25%=10(萬元)。
(三)股利分配的稅務管理【★2010年綜合題】
1.股利分配涉及的稅收事項主要包括是否分配股利以及采取何種股利支付方式。
2.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稅率20%,并由支付所得單位按照規定履行扣繳義務。
3.股票股利以派發紅利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
4.上市公司自2005年6月13日起,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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