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綜合題(本類題共1題,共10分)
第 59 題 甲上市公司根據合同于2006年3月22日開出面值600萬元,5個月期的商業匯票,但票面注明的出票日期為3月19日,交付給乙公司支付材料款,A、B二位保證人為乙公司保證,并在票據正面注明保證字樣和保證人簽章。乙收到票據后并未向甲公司足額供貨,但按期向承兌人提示承兌。并于2006年6月9日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丙公司又背書轉讓給丁公司,匯票金額變為900萬元。丁公司于2006年8月22日向承兌人提示付款,由此牽涉出以下問題:
1.甲公司認為票據未記錄付款地和出票地,記載事項不完整,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拒絕付款;承兌人認為持票人未按規定期限提示付款,拒絕承兌。
2.丁公司向丙公司索要票據款項,丙公司認為票據背書時未注明背書日期,背書行為無效,拒絕承擔責認。
3.丁要求乙付款,乙認為付款金額不確定,拒絕付款。
4.丁要求A、B兩位擔保人代為付款,A認為自己只承擔一半的責任,另一半責任由B承擔。B認為自己只對乙負責,乙背書轉讓時未經自己同意,故背書轉讓后,不再承擔票據保證責任。
5.甲公司為了緩解資金壓力,經C股東2006年9月5日提議,擬于12月2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發行公司債券事項,并于11月18日將審議事項通知各股東。
要求:結合以上資料,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影響匯票有效性的記載事項有哪些?甲的理由是否成立?該票據的有效期應從哪一天開始計算?
2.承兌人拒絕承兌的理由是否成立?
3.提示承兌的記載事項有哪些?承兌的效力是什么?
4.丁要求丙、乙、A、B代為付款,屬于行使什么權利?該權利行使的程序是什么?
5.丙公司拒絕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丙應對該票據承擔哪些責任?
6.乙公司拒絕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
7.A、B的觀點是否正確?
8.若乙代為付款后,應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
9.上市公司在哪些情況下可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甲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議事規則是否符合要求?
標準答案:
1、影響票據效力的記載事項是絕對記載事項。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包括:(1)匯票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收款人名稱,(6)出票日期,(7)出票人簽章。上述絕對記載事項缺一則該匯票無效。
出票地和付款地屬于相對應記載事項,記錄與否不影響票據的效力;其次,票據是無因證券,只要權利人持有票據,就享有票據上的權利。至于票據持有人是何原因持有票據,這些原因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不影響票據權利。故甲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票據是文義證券。若票據上記載的出票日期與實際出票日期不一致,以票據記載的出票日期為準,故出票日期為2006年3月19日。
2、承擔人拒絕承兌理由不成立。因為該票據屬于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在該票據到期日起10日內提前付款,丁提示付款的時間符合這一規定。
3、提示承兌的記載事項有承兌文句、承兌日期和承兌人簽章。其中,承兌文句和承兌人簽章屬于絕對記載事項,承兌的效力在于確定匯票付款人的付款責任。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支付匯票上的金額。承兌人在到期日拒絕付款的,必須由持票人承擔延遲責任,支付延遲付款的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
4、丁要求丙、乙、A、B代為付款,屬于行使票據追索權。其主要程序為
(1)匯票額拒絕付款后,其拒絕付款證明,退票理由書等。
(2)從取得拒絕付款證明之日起3日內向自己的前手發出追索通知。
(3)追索的對象包括自己的所有前手,即包括匯票的出票人(甲),保證人(A、B)背書人(乙、丙)等,他們對持票人丁承擔連帶責任。
(4)投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
5、丙的理由不成立,丙屬于丁的前手,且背書日期屬于相對記載事項,記載與否,不影響背書連續的效力。在丙背書前票面金額為600萬元,背書后變成900萬元,丙應對票據的變更負文義責任。
6、乙的理由不成立,票據法規定,追索金額包括
(1)被拒絕付出的匯票金額,(2)匯票金額從到期日起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銀行規定利率計算的利息(3)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追索通知書的費用。
7、A、B的觀點均不正確
第一,該票據的保證人為兩人,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因此A有義務支付全部款項
第二,票據的背書轉讓既是票據權利的證明、權利的轉讓;也是票據權利的擔保。B作為前手,對所有后手負保證責任。
8、若乙代為付款后,取該票據而成為持票人,享有票據上的權利,有權對該保證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其中,因票據變更而增加的金額部分由丙負責。乙有權要求丙對變造行為承擔文義責任。
9、(1)上市公司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召開董事會:① 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 時;② 公司未彌補虧損達到股本總數的 時;③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提議時;④ 董事會認為必要,監事會提議時。
(2)甲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議事規則不符合要求。① 應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實際召開期限超過了這一規定;② 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應將審議事項提前20天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于召開會議30天之前作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