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是對稅法所列消費品如煙、酒、化妝品、小汽車等為征稅對象的一種流轉稅。消費稅以消費品的銷售收入或產品數量為計算依據,實行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兩種方法。
在會計核算時,企業交納的消費稅,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企業交納的消費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例」某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本期銷售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品的售價為12000元(不含增值稅),產品成本為8000元,該產品的增值稅稅率為17%,消費稅稅率為10%,產品已發出,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款項尚未收到。企業賬務處理如下:
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12000×17%=2040(元)
應交的消費稅:12000×10%=1200(元)
銷售應稅消費品時:
借:應收賬款14040
貸:主營業務收入12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040
計提消費稅時: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12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1200
交納消費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1200
貸:銀行存款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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