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伙人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
2.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
3.對于軟件生產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以據實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
4.某居民企業2008年度發生的虧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該虧損額可以用以后納稅年度的所得逐年彌補,但延續彌補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12年。( )
5.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6.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
7.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的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 )
8.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不得計算折舊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
9.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企業所得稅計稅基礎。( )
10.企業自創商譽支出,不得計算攤銷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
11.企業使用或者銷售的存貨的成本計算方法,可以在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 )
12.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13.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外的應稅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在抵免限額范圍內從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之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
14.企業承包建設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可以自該承包項目取得第一筆收入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15.企業委托外單位進行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發費用,凡符合加計扣除條件的,由受托方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委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 )
16.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兩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兩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所得稅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
17.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
18.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
19.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企業作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當對補征的稅款,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按日加收利息,且加收的此項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20.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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