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簡答題
【答案及解析】
(1)繳納的增值稅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技術轉讓所得=(700-100-500)×50%=50(萬元);
(3)接受捐贈的原材料,應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款、稅款合計金額確認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4)取得國債利息收入30萬元免征企業所得稅,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5)從境外A國取得所得的抵免限額=35÷(1-30%)×25%=12.5(萬元),在A國實際繳納所得稅=35÷(1-30%)×30%=15(萬元)>12.5萬元,該項所得不需要在我國補稅。
(6)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的60%=90×60%=54(萬元)>8600×5‰=43(萬元),所以稅前可以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為43萬元;
(7)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罰款7萬元和繳納的稅收滯納金3萬元,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8)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符合《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可抵免的應納稅額=100×10%=10(萬元);
(9)該企業2012年度應在我國繳納的企業所得稅=[8600-5660-105+(700-100-500)×50%+50+8.5-1650-(850-90+43)-(300-7-3)-100]×25%-100×10%=15.1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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