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某手機生產企業,2010年經營業務如下:
(1)取得銷售收入15720萬元;
(2)取得國債利息收入18萬元;
(3)全年可扣除的銷售成本10410萬元,營業稅金及附加1730.75萬元;
(4)管理費用1520萬元,其中含與生產經營相關的業務招待費140萬元,新技術開發費280萬元;
(5)銷售費用930萬元,其中含廣告費700萬元、業務宣傳費140萬元;
(6)財務費用600萬元;
(7)營業外支出100萬元,其中直接向某學校捐贈40萬元,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向貧困山區捐款60萬元。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下列序號計算回答問題,每問需計算出合計數:
(1)計算該企業2010年所得稅前可扣除的管理費用;
(2)計算該企業2010年所得稅前可扣除的銷售費用;
(3)計算該企業2010年所得稅前可扣除的營業外支出金額;
(4)計算該企業2010年應納稅所得額;
(5)計算該企業2010年應納所得稅額。
2. 某市一家小汽車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經稅務機關核準的2009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2010年度生產經營情況如下:
(1)取得銷售收入5000萬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200萬元;
(2)銷售成本2200萬元,營業稅金及附加320萬元;
(3)發生銷售費用1340萬元(其中廣告費900萬元);
(4)管理費用960萬元(其中支付給其他企業的管理費為30萬元);
(5)財務費用12萬元,系以年利率8%向非金融企業借入的9個月期的生產用200萬元貸款的借款利息(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年利率為5%);
(6)投資收益34萬元,系從深圳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
(7)營業外支出80萬元(含支付客戶違約金20萬元,法院訴訟費7萬元,稅收滯納金3萬元,非廣告性質贊助支出50萬元);
(8)已計入成本、費用中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為72萬元,上繳工會經費2.16萬元,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15.16萬元,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1.08萬元。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計算該企業2010年實際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
3. 某商業企業2010年取得商品銷售收入5500萬元,商品銷售成本2200萬元,發生銷售費用1340萬元(其中廣告費900萬元),管理費用960萬元(其中業務招待費50萬元,支付給企業內其他部門的租金50萬元),財務費用180萬元(其中含向非金融企業借款500萬元所支付的年利息40萬元,借款期限是1月1日到12月31日,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年利率為5%),營業稅金及附加120萬元,營業外支出100萬元(其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向自然災害地區捐款80萬元,因逾期還貸向銀行支付罰息20萬元)。企業財務人員自行計算的應納所得稅稅額為:
利潤總額=5500-2200-1340-960-180-120-100=600(萬元)
應納稅額=600×25%=150(萬元)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和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的規定,分析該企業財務人員計算的企業所得稅稅額是否正確,如有錯誤,指出錯誤之處并正確計算該企業2010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
4. 某居民企業2010年境內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來自境外A國分公司的稅前經營所得折合人民幣20萬元,A國所得稅稅率為20%;來自境外B國特許權稅前所得折合人民幣14萬元,B國所得稅稅率為30%。
已知:該居民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計算該居民企業2010年在我國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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