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答案及解析]
(1)該企業2010年所得稅前可扣除的管理費用: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由于15720×5‰=78.6(萬元)<140×60%=84(萬元),準予扣除78.6萬元。
該企業2010年所得稅前可扣除的管理費用=1520-140+78.6=1458.6(萬元)
(2)該企業2010年所得稅前可扣除的銷售費用:
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 =15720×15%=2358(萬元),實際發生額=700+140=840(萬元),可以據實扣除。
該企業2010年所得稅前可扣除的銷售費用=930(萬元)
(3)該企業2010年所得稅前可扣除的營業外支出金額:
企業直接向某學校捐贈40萬元,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向貧困山區捐款60萬元,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年度利潤總額=15720+18-10410-1730.75-1520-930-600-100=447.25(萬元)
公益性捐贈的扣除限額=447.25×12%=53.67(萬元),因此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向貧困山區捐款60萬元,只能在稅前扣除53.67萬元。
該企業2010年所得稅前可扣除的營業外支出金額=53.67(萬元)
(4)該企業2010年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18萬元免征企業所得稅;新技術開發費280萬元可加計扣除50%。
該企業2010年應納稅所得額=15720-10410-1730.75-1458.6-930-600-53.67-280×50%=396.98(萬元)
(5)該企業2010年應納所得稅額=396.98×25%=99.25(萬元)。
2
[答案及解析]
(1)該企業2010年所得稅前可扣除的銷售費用:
廣告費扣除限額 =(5000+200)×15%=780(萬元),小于實際發生額900萬元,本年度只能稅前扣除780萬元。
該企業2010年所得稅前可扣除的銷售費用=1340-900+780=1220(萬元)
(2)該企業2010年所得稅前可扣除的管理費用:
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所以該企業2010年所得稅前可扣除的管理費用=960-30=930(萬元)
(3)該企業2010年所得稅前可扣除的財務費用: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
該企業2010年所得稅前可扣除的財務費用=200×5%×9/12=7.5(萬元)
(4)該企業2010年所得稅前可扣除的營業外支出金額:
支付客戶違約金20萬元和法院訴訟費7萬元可以在稅前扣除;稅收滯納金3萬元和非廣告性質贊助支出50萬元不得在稅前扣除。
該企業2010年所得稅前可扣除的營業外支出金額=80-3-50=27(萬元)
(5)該企業2010年應納稅所得額:
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因此投資收益34萬元為免稅收入。
企業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可以據實扣除,不需要做納稅調整;
工會經費的扣除限額=72×2%=1.44(萬元)
職工福利費的扣除限額=72×14%=10.08(萬元)
職工的教育經費的扣除限額=72×2.5%=1.8(萬元)
因此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需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2.16-1.44)+(15.16-10.08)=5.8(萬元)
該企業2010年應納稅所得額=5000+200-2200-320-1220-930-7.5-27+5.8-100=401.3(萬元)
(6)該企業2010應納所得稅額=401.3×25%=100.33(萬元)。
3.
[答案及解析]
該企業財務人員計算的企業所得稅稅額是不正確的。具體有以下幾處錯誤:
(1)稅前列支的廣告費不符合規定。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企業當年的廣告費扣除限額=5500×15%=825(萬元),實際發生的廣告費支出900萬元超過了當年廣告費的扣除限額,只能在稅前列支825萬元,所以需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900-825=75(萬元)。
(2)稅前列支的管理費用不符合規定。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發生額×60%=50×60%=30(萬元)> 5500×5‰=27.5(萬元),所以準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為27.5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0-27.5=22.5(萬元)。
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不得在稅前扣除,因此支付給企業內其他部門的租金50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準予在稅前扣除的管理費用為960-50+27.5-50=887.5(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960-887.5=72.5(萬元)。
(3)稅前列支的財務費用不符合規定。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準予扣除。準予扣除的利息支出=500×5%=25(萬元);
準予在稅前扣除的財務費用=180-40+25=165(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80-165=15(萬元)。
(4)稅前列支的營業外支出不符合規定。
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向自然災害地區的捐款80萬元,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準予在稅前扣除的捐贈支出=600×12%=72(萬元)。
因逾期還貸向銀行支付的罰息20萬元,可以在稅前扣除。
準予在稅前扣除的營業外支出=72+20=92(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0-92=8(萬元)。
(5)該企業2010年應納稅所得額=600+75+72.5+15+8=770.5(萬元)。
(6)該企業2010年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稅額=770.5×25%=192.63(萬元)。
4.
[答案及解析]
(1)該企業境內、境外所得的應納稅額=(100+20+14)×25%=33.5(萬元)
(2)A國所得的抵免限額=33.5×20/(100+20+14)=5(萬元);在A國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20×20%=4(萬元),低于抵免限額,可以全額抵免。
(3)B國所得的抵免限額=33.5×14/(100+20+14)=3.5(萬元);在B國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14×30%=4.2(萬元),高于抵免限額,按抵免限額3.5萬元抵免。
(4)該居民企業2010年實際在我國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33.5-4-3.5=2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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