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投資總額
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下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7
注冊資本在210-500萬美元之間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倍
注冊資本在500-1200萬美元之間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倍
注冊資本在12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3倍
二、出資期限問題
1、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1)付清全部對價。
(2)投資者以現金出資的,應當自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投資者以實物、工業產權出資的,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2、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公司增資,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時繳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冊資本。
3、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并運營該資產的
(1)對于該資產對價等額部分的出資,投資者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分期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一年內付清全部對價。
(2)其余部分的出資,一次性繳清出資的,投資者應當自外商投資應當自外商投資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如果分期出資的,投資者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三、反壟斷審查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者應當就所涉情形向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報告
(1)并購一方當事人當年在中國市場營業額超過15億元人民幣;
(2)一年內并購國內關聯行業的企業累計超過10個
(3)并購一方當事人在中國市場占有率已經達到20%
(4)并購導致并購一方當事人在中國的市場占有率達到25%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關系。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的,其注冊資本至少占投資總額的7/10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且〈=1000萬美元以下的,其注冊資本至少占投資總額的1/2,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10萬美元
(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1000萬且〈=3000萬美元以下的,其注冊資本至少占投資總額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美元。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其注冊資本至少占投資總額的1/3,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200萬美元
五、出資期限
(1)普通出資期限
合營合同規定一次性繳清出資的,合營各方應當從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分期繳付出資的,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應當在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分期出
資的總期限取決于注冊資本的規模:
A、注冊資本在〈=50萬美元,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1年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
B、注冊資本在〉50〈=100萬美元,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1年半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
C、注冊資本在〉100〈=300萬美元,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2年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
D、注冊資本在〉300〈=1000萬美元,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3年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
六、合營企業出資轉讓的條件
(1)合營企業出資額的轉讓必須經合營各方同意。
(2)出資額的轉讓必須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3)合營企業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額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考點;
1、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支付全部對價。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2、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下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7
注冊資本在210-500萬美元之間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倍
注冊資本在500-1200萬美元之間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倍
注冊資本在12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