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政府采購制度
考點:
1、取得乙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只能代理單項政府采購項目預算金額1000萬元以下的政府采購項目。
2、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3、在招標采購中,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應予以廢標。
4、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物相同的貨物、工程或服務的,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定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
5、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帳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