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
一、個人獨資企業法概述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和特點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具有以下特征:
1.個人獨資企業是由一個自然人投資的企業。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只能是一個自然人,國家機關、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等都不能作為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人。自然人本無國籍的含義,既包括中國公民,也應包括外國公民,但是,《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外商獨資企業不適用本法,因此,《個人獨資企業法》所指的自然人只是指中國公民。關于作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自然人是否應同時具備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問題,各國規定不一,有的國家并不要求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必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只要具有權利能力就可以成為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有的國家則規定必須同時具備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對此未作明確規定。
2.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由于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是一個自然人,對企業的出資多少、是否追加資金或減少資金、采取什么樣的經營方式等事項均由投資人一人做主,從權利和義務上看,出資人與企業是不可分割的。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即當企業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投資人應以自己個人的全部財產用于清償,這實際上將企業的責任與投資人的責任連為一體。
3.個人獨資企業的內部機構設置簡單,經營管理方式靈活。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既是企業的所有者,又可以是企業的經營者,因此,法律對其內部機構和經營管理方式不像公司和其他企業那樣加以嚴格的規定。
4.個人獨資企業是非法人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出資,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在權利義務上,企業和個人是融為一體的,企業的責任即是投資人個人的責任,企業的財產即是投資人的財產。因此,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也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個人獨資企業雖然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卻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二)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1.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概念。個人獨資企業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個人獨資企業法,是指國家關于個人獨資企業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的個人獨資企業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下稱《個人獨資企業法》),該法共六章四十八條。
2.個人獨資企業法的基本原則。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遵循下列基本原則:(1)依法保護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是指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所有權,包括對財產的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其他合法權益是指財產所有權以外的有關權益,如有關名稱權、自主經營權、平等競爭權、拒絕攤派權等。
(2)個人獨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遵守法律、法規是每個企業應盡的義務,企業只有遵守法律、法規,才能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有序進行。個人獨資企業遵守的誠實信用原則是我國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誠實是指要客觀真實,不欺人、不騙人;信用是指遵守承諾,并及時、全面履行承諾。企業只有誠實守信用,才能取得他人的信任,這既能增加企業的商業機會,也能樹立企業形象,同時也是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的需要。個人獨資企業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也是我國民法規定的民事活動中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之一。個人獨資企業在經營活動中,還必須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濫用權利。
(3)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和企業應盡的義務。個人獨資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應當依法繳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各項稅款。
(4)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招用職工。個人獨資企業應嚴格依照勞動法及有關規定招用職工。企業招用職工應當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必須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并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企業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少年、兒童;企業必須遵守國家工時制度,即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星期不得超過40小時;企業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休息休
假制度,每個工作日內要有間歇時間,并保證職工每周公休日、法定節假日、探親假、帶薪年假等休假;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和特殊情況工資保障制度,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在法定節假日期間、婚喪假期間、依法參加選舉和工會活動等社會活動期間都應發給工人工資,延長勞動時間的,應支付不低于原工資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原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北 京安 通學 校提 供)企業應當遵守勞動保護制度,要依法制定勞動安全技術規程和勞動衛生規程,對女工和未成年工要給予特殊的勞動保護;企業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與福利制度,如養老保險、待業保險、傷病保險等等。
(5)個人獨資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個人獨資企業職工的自主簽訂合同權、合理的休息權、獲取勞動報酬權、接受職業技能培訓權、享受保險福利權等勞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權利不受侵犯。個人獨資企業職工依法建立工會,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八條的規定,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國公民。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名稱是企業的標志,企業必須有相應的名稱,并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關于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企業名稱應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可以叫廠、店、部、中心、工作室等等。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個人獨資企業法》對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數額未作限制。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實施〈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采取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的,應將其折算成貨幣數額。投資人申報的出資額應當與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投資人應當在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上予以注明。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生產經營場所包括企業的住所和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處所。住所是企業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是企業的法定地址。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即要有與其生產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程序
1.提出申請。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出設立申請。投資人申請設立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1)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的事項有:企業的名稱和住所、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經營范圍及方式。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以個人財產出資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在設立申請書中予以明確。(2)投資人身份證明,主要是身份證和其他有關證明材料。(3)企業住所證明和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如土地使用證明、房屋產權證或租賃合同等。(4)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2.工商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在領取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前,投資人不得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3.分支機構登記。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分支機構的登記事項應當包括:分支機構的名稱、經營場所、負責人姓名和居所、經營范圍及方式。個人獨資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1)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2)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3)經營場所證明;(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分支機構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委派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應當提交投資人委派分支機構負責人的委托書及其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申請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按規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核準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發給登記駁回通知書。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比照本辦法關于個人獨資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有關規定辦理。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在其分支機構經核準設立、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后15日內,將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個人獨資企業向登記機關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1)分支機構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變更登記通知書或者注銷登記通知書;(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分支機構經核準登記后,應將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三、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為一個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干部、警官、法官、檢察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等人員,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企業的財產不論是投資人的原始投入,還是經營所得,均歸投資人所有。雖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要承擔無限責任,但是,投資人的財產和企業財產仍是有區別的:一是投資人申辦個人獨資企業,要申報出資,這一出資的財產與投資人的其他財產不同;二是企業應有一定穩定獨立的資金,這是企業生產經營的需要;三是將兩者的財產加以區別,有利于計算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果。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由于出資人與其家庭的特殊關系,出資人的財產往往與其家庭財產難以劃清。夫妻財產是共有財產,夫妻一方取得的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既然財產是共有的,收益也是共同所有,對債務也應以共有財產清償;從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看,家庭成員允許出資人將家庭財產用于投資辦企業本身就意味著許諾將這部分財產用于承擔風險,而出資人取得的收益也是全家共同享用,這就意味著個人獨資企業的收益是家庭共同財產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