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
一、實際履行原則
1、合同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2、合同當事人約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3、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二、合同效力問題
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2、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認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三、合同撤消的問題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4、具有撤消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消權,撤消權消滅。
四、交付的問題
1、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轉移。
2、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時,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3、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
4、出賣人出賣交由乘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5、中止履行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6、解除合同
當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五、合同的法定解除條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
3、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六、約定不明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履行地點、履行問題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七、合并、分立問題
1、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2、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的法人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八、代位權
1、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其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為行使債務人的債權而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九、撤消權
1、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消債務人的行為。
2、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3、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消權的,該撤消權消滅。
十、擔保方式
抵押:
1、以依法獲準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2、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3、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質押: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出質的,應當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十一、保證
1、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當事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3、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額和實現債權債權的費用)承擔責任。
4、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對未經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5、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主合同變更,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十二、違約責任
1、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2、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予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減少。
3、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二者不能并用。
十三、買賣合同
1、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20%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一并支付到期與未到期的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考點:
1、根據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債務由第三人履行。
2、根據規定,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不是合同的當事人,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由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
3、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4、當銀行拒絕承兌匯票,持票人可以請求清償的款項包括
(1)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2)匯票金額自到期日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3)取得有關拒絕付款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5、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6、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但兩者不可同時并用。
7、票據的偽造行為是一種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據行為的效力。
8、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票據權利補救的必經程序,而只是一種暫時性的應急措施,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9、票據是無因證券,票據關系一般不受原因關系的影響。
10、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在票據上真正簽章的當事人,仍應對被偽造的票據的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票據債權人在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真正簽章人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11、付款人故意壓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壓票、拖延支付期間內每日票據金額0.07%的罰款。
12、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對被偽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據權利
13、由于偽造人沒有以自己的名義蓋章,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是,如果偽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14、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的,可以行使不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
15、合同當事人對履行地點約定不明確的,雙方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16、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7、貨物在運輸途中因不可抗力滅失,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18、保證合同未約定保證方式的,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9、當事人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20、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責任。
21、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主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時,應優先執行物的擔保,保證人僅對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22、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23、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24、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