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經濟法總論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試中,本章的平均分值為6分,2007年的分值為7分,題型主要為客觀題,2005年《合同法》綜合題的部分考點來自本章。
最近3年題型題量分析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單選題 2題2分 2題2分 2題2分
多選題 1題2分 2題4分
判斷題 1題1分 1題1分 1題1分
綜合題 2分
合計 3題5分 4題5分 5題7分
2008年教材的主要變化
2007年考試大綱、輔導教材的主要變化是:(1)新增了第三節“法律行為與代理”;(2)在第四節新增了“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
2008年考試大綱、輔導教材基本未進行調整。
針對2008年的考試,考生應注意以下問題:(1)2008年本章的題型主要是客觀題;(2)本章重點是第三、四節。
【考試大綱基本要求】
1、掌握經濟法律關系的要素,經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
2、掌握法律行為和代理
3、掌握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4、熟悉經濟法的淵源
5、熟悉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
6、了解經濟法的概念、經濟法律關系的概念、經濟法實施的概念
第一節 經濟法概述
一、經濟法的淵源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法律(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3、法規
(1)行政法規:國務院
(2)地方性法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
4、規章
(1)部門規章:國務院所屬部委
(2)地方政府規章:地方人民政府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的法
6、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
7、國際條約、協定
【例題1】下列法的形式中,屬于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2005年)
A、《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B、《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C、《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D、《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答案】C
【例題2】民族自治地方有關調整經濟關系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也是我國經濟法的淵源之一。( )(2005年)
【答案】√
【例題3】下列規范性文件中,屬于行政法規的是( )。
A、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B、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深圳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條例》
D、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答案】B
【解析】(1)選項A屬于“法律”;(2)選項B屬于“行政法規”;(3)選項D屬于“部門規章”。
【例題4】不同法的形式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級,下列各項中,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規的是( )。
A、憲法 B、同級政府規章 C、法律 D、行政法規
【答案】B
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同級地方政府規章。
第二節 經濟法律關系
一、經濟法律關系
經濟法律關系是指經濟關系被經濟法律規范確認和調整之后所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一) 經濟法律關系包括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
1、主體
(1)國家機關
(2)企業
(3)事業單位
(4)社會團體
(5)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6)公民
【例題1】下列各項中,可以成為經濟法主體的有( )。(2003年)
A、某市財政局
B、某研究院
C、某公司的子公司
D、公民陳某
【答案】ABCD
3、客體
(1)物:包括自然存在的物品和人類勞動生產的產品,以及貨幣和有價證券
(2)經濟行為:包括經濟管理行為(經濟決策行為、經濟命令行為、審查批準行為、監督檢查行為)、完成工作的行為和提供勞務的行為
(3)非物質財富:包括智力成果、道德產品(榮譽稱號、嘉獎表彰)和經濟信息
【例題1】下列各項中,可以作為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的有( )。
A、陽光 B、房屋
C、經濟決策行為 D、榮譽稱號
【答案】BCD
【解析】(1)選項A:陽光不具有經濟價值,不屬于物的范疇;(2)選項B:屬于物的范疇;(2)選項C:屬于行為的范疇;(4)選項D屬于非物質財富的范疇。
【例題2】專利權只能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不能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 )
【答案】×
【解析】專利權屬于非物質財富的范疇。
(二)經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
1、發生、變更、消滅需要具備的三個條件
(1)經濟法律規范
(2)經濟法律主體
(3)經濟法律事實
2、經濟法律事實
(1)行為
行為包括合法行為(上市公司增發股票)和違法行為(偷稅),二者均可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
【解釋1】本考點在試題中多次出現,要求考生準確區分“行為”和“事件”。
【解釋2】引起某一經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數個法律事實的總和,稱為事實構成。
【例題1】只有合法行為才能引起相應的經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終止。( )(2000年)
【答案】×
(2)事件
事件包括絕對事件(自然現象)和相對事件(社會現象)。
【例題1】下列各項中,屬于法律事實中事件范圍的是( )。(2000年)
A、經濟管理行為
B、簽訂合同
C、戰爭
D、擅自發行股票
【答案】C
【解析】經濟法律事實包括事件和行為,選項C屬于絕對事件,選項ABD屬于行為。
【例題2】下列各項中,屬于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的有( )。(2004年)
A、經濟管理行為 B、自然災害
C、智力成果 D、戰爭
【答案】AC
【解析】選項BD屬于“事件”范疇。
第三節 法律行為和代理
一、法律行為(2007年新增)
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法產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為。例如,簽訂買賣合同行為、婚姻行為。
(一)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1、形式有效要件
一般而言,書面形式優于口頭形式,特殊書面形式(公證形式、登記形式)優于一般書面形式。
2、法律行為的實質有效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相關鏈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相關鏈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解釋】(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10-18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3)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或者16-18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此處應該框在上面)
(二)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P15)
1、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在符合條件時生效,所附條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為。
2、附期限的法律行為,所附期限可以是確定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確定的期限。
【解釋】所附的“條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結婚之日),但所附的“期限”必然會到來(死亡之日)。
(三)無效的民事行為(重點)
1、無效民事行為的界定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違反法律或社會公眾利益的;
(6)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2、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