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重點)
【解釋1】無效的民事行為存在“硬傷”,自始無效。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存在“軟傷”,只是由于自己的問題,導致意思表示不真實(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并非對方欺詐、脅迫,因此,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本質上屬于“有效的”民事行為。
【解釋2】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本質上屬于“有效的”民事行為,因此,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變更,也可以選擇撤銷,當然也可以選擇不撤銷。
【解釋3】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本質上屬于“有效的”民事行為,因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對其采取“不告不理”的態度,如果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不行使撤銷權,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會“主動出擊”。
【解釋4】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結局有兩個:(1)該行為一經撤銷,則視同“無效的”民事行為,其效力溯及于開始時無效;(2)如果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間內行使撤銷權,則視同“有效的”法律行為。
1、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界定
(1)重大誤解
(2)顯失公平
2、撤銷權的時效
如果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超過1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該行為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3、撤銷權的效力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經撤銷,則視同無效的民事行為,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相關鏈接】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例題1】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下列選項中,屬于無效民事行為的有( )。
A、無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
B、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進行的民事行為
C、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D、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
【答案】ABD
【解析】選項C屬于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例題2】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下列選項中,屬于無效民事行為的有( )。
A、 不滿十周歲的丫丫自己決定將壓歲錢500元捐贈給希望工程
B、 李某因認識上的錯誤為其兒子買回一雙不能穿的鞋
C、 甲企業的業務員黃某自己得到乙企業給予的回扣款1000元而代理甲企業向乙企業購買了10噸劣質煤
D、 丙公司向丁公司轉讓一輛無牌照的走私車
【答案】ACD
【例題3】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屬于無效民事行為的是( )。
A、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
B、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
C、所附條件尚未成就的附條件民事行為
D、因重大誤解而實施的民事行為
【答案】B
【例題4】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以下對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表述,其中不正確的是( )。
A、該行為撤銷前,其效力已經發生,未經撤銷,其效力不消滅
B、如果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撤銷權,則該行為視同有效的法律行為,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C、 該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自被撤銷之日起無效
D、如果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6個月,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答案】CD
【例題5】下列關于無效民事行為與可撤銷民事行為的聯系和區別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無效民事行為與可撤銷民事行為都欠缺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B、無效民事行為與可撤銷民事行為都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C、可撤銷民事行為被依法撤銷后,其效力與無效民事行為一樣,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D、可撤銷民事行為被依法撤銷后,其法律后果與無效民事行為相同
【答案】ACD
二、代理(2007年新增)
(一)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
【解釋】委托合同、行紀合同、代理制度的區別:(1)代理制度中的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2)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義,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
2、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地”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
【解釋1】居間行為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居間人的作用僅限于“傳話筒”,不能“獨立地”進行意思表示。因此,居間行為不屬于代理。
【解釋2】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屬于代理。
3、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例題】下列行為中,屬于代理行為的是( )。
A、 居間行為
B、 行紀行為
C、 代人保管物品行為
D、 保險公司業務員的攬保行為
【答案】D
【解析】(1)在居間合同中,居間人只是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不能獨立地對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因此,選項A不屬于代理;(2)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只能“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因此,選項B不屬于代理;(3)代人保管物品與“第三人”沒有關系,因此選項C不屬于代理;(4)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是在代理權限內,以保險公司的名義,獨立地、直接向投保人(第三人)進行攬保行為,由被代理人(保險公司)承擔保險合同責任,因此,選項D屬于代理。
(二)代理的適用范圍
1、代理適用于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訂立合同可以代理)。
2、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行為(如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不能代理。
【例題1】代書遺囑是訂立遺囑的一種方式,因此立遺囑可以代理。( )
【答案】×
【例題2】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下列行為中,可以進行代理的是( )。
A、遺囑 B、婚姻登記
C、收養子女 D、簽訂買賣合同
【答案】D
(三)委托代理
授權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案例】2008年4月1日甲委托乙以2-3元的價格去買礦泉水,但在授權委托書中未明確礦泉水的數量。4月3日,乙以甲的名義和丙簽訂了100瓶礦泉水的買賣合同(合同標的額250元),丙于當日向甲送貨。在本案中,甲對乙的授權屬于“授權不明”,因此被代理人甲應當對第三人承擔合同責任,代理人對第三人負連帶責任。如果甲只能支付50元,丙可以要求代理人乙支付其余200元的貨款。乙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后,可以向被代理人甲進行追償,因為被代理人承擔“最終的”合同責任。
【例題】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授權不明的,應當由( )。
A、 被代理人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不負責任
B、 代理人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被代理人不負責任
C、 被代理人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D、 先由代理人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無法承擔責任的,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
【答案】C
(四)濫用代理權
1、濫用代理權的界定
(1)代理他人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
(2)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民事行為;
(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案例】如果甲受乙的委托買入一臺機器設備(授權價格為80-100萬元),同時甲又受丙的委托賣出一臺機器設備(授權價格為80-100萬元)。如果甲分別以乙、丙的名義簽訂了98萬元的買賣合同,則甲的行為屬于濫用代理權。因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可以獨立地進行意思表示,甲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民事行為時,很難有效地同時保護兩個委托方的利益。
2、濫用代理權的法律后果
(1)代理人濫用代理權的,其行為視為無效行為,給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五)無權代理
1、無權代理的界定
(1)沒有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權實施的代理
(3)代理權終止后而實施的代理
【解釋】考生應注意濫用代理權與無權代理的區別。
【例題】下列代理行為中,屬于濫用代理權的有( )。
A、超越代理權進行代理
B、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
C、沒有代理權而進行代理
D、代理他人與自己進行民事行為
【答案】BD
【解析】選項AC屬于無權代理。
2、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
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特殊規定1】: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應當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特殊規定2:表見代理】
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該代理有效,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解釋】所謂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實際”沒有代理權,但“善意”相對人從“表面”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法律規定,該代理視同有效代理,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需要指出的是,一般情況下,正是被代理人自己的“過失”造成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假象”,因此,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擔合同責任并不“冤枉”。
被代理人對第三人表示已將代理權授予他人,而實際并未授權
被代理人將某種有代理權的證明文件(如蓋有公章的空白介紹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專用章)交給他人,他人以該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代理授權不明
代理人違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權,第三人無過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權而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代理關系終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例題】 乙以甲公司的名義采取下列方式與他人訂立的合同,法律效果歸屬于甲公司的有( )
A 、乙公司使用偷盜的甲公司合同專用章,與善意的丙公司訂立的合同
B、乙公司使用偽造的甲公司合同專用章,與善意的丁公司訂立的合同
C、乙公司使用甲公司交給的合同專用章,超越甲公司授權范圍與善意的戊公司訂立的合同
D、乙公司使用甲公司交給的合同專用章,在代理權終止后與善意的庚公司訂立的合同
【答案】CD
【解析】選項AC。
【特殊規定3】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三個連帶】
代理人濫用代理權的,其行為視為無效行為。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授權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六)代理權的終止
1、委托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第四節 經濟法的實施
一、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形式
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一)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二)行政責任
1、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
2、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三)刑事責任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解釋】罰款屬于行政責任,罰金屬于刑事責任。
【例題1】下列各項中,屬于民事責任形式的有( )。
A、返還財產 B、支付違約金
C、責令停產停業 D、罰金
【答案】AB
【解析】選項C屬于行政責任,選項D屬于刑事責任。
【例題2】下列各項中,不屬于刑罰種類的是( )。(2006年)
A、拘役 B、罰款 C、罰金 D、沒收財產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