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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級經濟法游文麗第5章講義

來源:233網校 2007年12月19日
第5章課講義
考情分析
本章近四年試題考點歸納表
年份題型考 點
2004單項破產保全、成立清算組、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多項債權人會議職權、破產財產
判斷破產責任
2005單項破產清算組、破產程序
多項破產保全、債權人會議的召集、和解整頓的提出、破產宣告
判斷和解協議及其效力
簡答破產債權申報、破產保全
2006單項破產申請的管轄、破產費用、債權人表決權
多項債權人會議的召集
判斷申報債權的期限
2007單項和解協議的效力、破產財產分配、破產程序終結后的追加分配
多項債權人會議的召開、重整制度
本章近四年試題分數分布表
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
題量分值題量分值題量分值題量分值
單項題33223333
多項題24481224
判斷題111111
簡答題15
綜合題
合 計688165657
前言
本章主要內容有:(1)破產界限、破產申請和受理;(2)破產管理人;(3)債務人財產;(4)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5)債權申報;(6)債權人會議;(7)破產清算。
重點與難點講解
一、概述
(一)破產的概念
破產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下,由法院主持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破產清算是指由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事實,把債務人現有的財產接管,然后管理、估價、拍賣和分配。
破產制度與同是解決債務糾紛的民事訴訟和執行制度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訴訟與執行程序中的債務人通常具有清償能力,故強調債務人的自動履行,并在必要時強制其履行。而破產程序中的債務人已喪失清償能力,其對個別債權人的自動履行違背對全體債權人公平清償的原則,是為法律所限制的。
(2)民事訴訟與執行是為個別債權人利益進行的,而破產程序則是全體債權人利益進行的,前者的目的是債的履行,而后者則更強調在債權人間的公平履行以及對債務人正當權益的維護。
(3)破產程序是對債務人全部財產與經濟關系進行的徹底清算,在作出破產宣告的情況下,將終結債務人的經營業務,并使其喪失民事主體資格。而民事執行不涉及民事主體資格問題,其范圍限于債務人的相關財產。
(二)企業破產法的概念
企業破產法是指在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下,法院強制對其全部財產清算分配,公平清償債權人,或通過和解、重整延緩清償債務,避免企業法人破產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我國現有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概況
《企業破產法》與1986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相比,在以下方面有重大突破:
1.擴大了適用破產制度的企業范圍;
2.重新界定了企業破產的原因;
3.增加了管理人制度;
4.更加完善了破產程序;
5.增加了重整程序;
6.完善了破產清算制度。
二、破產申請
(一)破產界限
1.破產界限:指法院已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法律的標準也稱破產的原因。企業破產法規定:
(1)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破產法》的規定清理債務。
(2)破產界限的實質標準就是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3)達到破產界限的企業法人,不一定立即就被宣告破產,還可以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進行重整。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二)破產申請
(1)債務人提出申請。債務人有上述法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2)債權人提出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3)清算人提出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注意:
①作為債權人來說,只要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沒有義務去了解企業是否資不抵債。
②清算人提出申請時,由于企業法人已解散,不存在重整或和解,只有破產清算。
③清算人提出申請是與《公司法》的銜接。根據《公司法》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3.破產案件的管轄
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是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主要辦事機構不明確的,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4.破產申請的形式
破產申請應以書面的形式提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注意: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等。
三、破產受理
1.受理的期限
這部分內容中,有關日期的規定比較多,應注意區分掌握。
是否受理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
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上述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15日。
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
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有關文件。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不受理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受理后駁回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
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注意:
①要區分上述日期的起算規定,例如,自收到申請之日起、裁定作出之日起、裁定送達之日起等;
②在破產程序中,當事人只對不受理申請的裁定和駁回申請的裁定,有權提起上訴。
2.受理的效力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①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②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
③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④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⑤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將造成債務人的財產減少,必然影響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如果債務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對個別債權人清償,人民法院有權宣告該清償行為無效,依法予以追回。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故意違反規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義務。
這里“債務人的債務人”是指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人,所負擔的債務既可以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也可以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成立的。“債務人的財產持有人”是指一切持有債務人財產的人,其持有債務人財產的原因,既可以是依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合法占有,也可能因為其他原因而無權占有。
【例題】甲公司被申請破產,法院受理了破產申請后,以下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有( )。
A.乙公司向甲公司購買一批貨物,貨已交但款未付,管理人要求乙公司支付貨款
B.丙公司借用甲公司一臺貨車,管理人要求丙公司交還該貨車
C.丁銀行直接從甲公司賬上扣繳貸款30萬元
D.戊公司與甲公司協商,以一臺設備充抵所欠的加工費
[答案]AB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受理的效力。A選項中乙公司屬于債務人的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B選項中丙公司屬于債務人的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交付財產;C選項中丁銀行和D選項中戊公司的行為屬于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不符合法律規定。
(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注意:此處的“管理人有權決定”是有條件的。根據后面教材所述,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應當征得人民法院的許可;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后,應當及時向債權人委員會報告。
(5)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保全措施解除后,財產計入破產財產;執行程序中止后,債權人憑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6)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7)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例題】債權人甲于某年3月11日向法院提出要求乙公司破產的申請,法院于3月4日通知乙公司,并于22日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下列說法中,符合破產申請受理效力的有( )。
A.乙公司于3月25日對丙公司債權的清償無效
B.人民法院2月7日對乙公司財產實施的保全措施應予解除
C.丁公司對乙公司提出的個別訴訟尚未終結,現在應予中止
D.3月22日之后,有關乙公司的民事訴訟,所有法院不再受理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受理破產的效力。(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不得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進行清償,否則清償無效。(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四、管理人
1.管理人的產生
管理人,也稱破產管理人,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產申請的同時指定的全面接管破產企業并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總管破產事務的人。破產管理人制度是企業破產法律制度中一項重要的內容。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
2.管理人的組成
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1)對于國有企業,管理人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擔任。
(2)一般情形時,由律師事務所擔任、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和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管理人除了可以由有關組織擔任外,也可以由自然人擔任。個人擔任管理人的,應當參加執業責任保險。
管理人的報酬由人民法院確定。管理人是獨立于債權人會議、法院、債務人之外的組織,管理人的破產管理是有償的服務,管理人依法履行職責的同時理應獲得相應的報酬。管理人的報酬屬于破產費用,標準由人民法院確定。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的報酬有異議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需要對管理人的報酬進行調整。
3.不得擔任管理人的情形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例題】某公司被債權人申請破產且已被受理,下列人員中,可以擔任該破產案件管理人的有( )。
A.李某曾因酒后開車被行政拘留
B.張某曾被吊銷駕駛執照,一年后又重新考取
C.王某曾在甲公司擔任兼職會計
D.趙某與甲公司的財務科長是好朋友
[答案]ABC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擔任管理人的資格。行政拘留不是刑事處罰;駕駛執照不是執業執照;曾任兼職會計和好朋友都不構成利害關系。
4.管理人應當履行的職責
管理人依法執行職務,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并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7)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9)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5.對管理人履行職責的限制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實施下列行為時,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1)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
(3)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
(4)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
(5)借款;
(6)設定財產擔保;
(7)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
(8)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9)放棄權利;
(10)擔保物的取回;
(11)對債權人的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財產處分行為。
五、債務人財產
(一)債務人財產的概念及范圍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財產權利。
財產的可變因素:①行使撤銷權(1年內的、6個月、無效);②取回權;③抵銷權。
(二)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實施的減少債務人財產的行為危及債權人的債權時,管理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行為的權利。設立撤銷權制度的目的在于恢復債務人財產,防止因債務人對財產的不當處理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確保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1)無償轉讓財產的;
(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5)放棄債權的。
【例題】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0日裁定受理對某公司的破產申請,該公司發生的下列行為中,不屬于可撤銷的是( )。
A.2006年10月18日無償轉讓財產
B.2006年11月20日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對外轉讓財產
C.2006年4月6日對未到期債權提前請償
D.2006年7月2日主動放棄債權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債務人非法處置財產行為的撤銷。本題C選項的行為不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
【例題】在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破產申請的前1年內,甲公司的下列行為中,管理人有權主張撤銷的有( )。
A.將該公司名下的兩輛汽車無償轉給了乙公司
B.對到期了的30萬元債務進行了清償
C.將本公司價值10萬元的設備以1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了丙公司
D.對原來向丁銀行無擔保的貸款提供了抵押擔保
[答案]AC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債務人財產。A選項屬于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C選項屬于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行為;D選項屬于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行為。
2.撤銷權的行使
(1)應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債務人的不當行為,其他任何人不能行使這一權利。
(2)可撤銷的行為必須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超過1年的,債務人即使發生上述行為,也不屬于可撤銷的行為。
(3)經管理人的請求被人民法院撤銷的行為即歸于消滅。如果據此取得財產,管理人有權予以追回。對于已領受債務人財產的第三人,應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原物不存在時,應折價賠償。
3.個別清償的撤銷
個別清償是指債務人在對多個債權人承擔債務的情況下,只對個別債權人進行債務清償的行為。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2)經管理人的請求被人民法院撤銷的行為即歸于消滅。如果據此取得財產,管理人有權予以追回。對于已領受債務人財產的債權人,應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原物不存在時,應折價賠償。個別債權人的債權,與其他債權人的債權一樣計入破產債權。
【例題】甲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某年2月20日被其債權人乙公司申請破產,人民法院于同年2月28日裁定受理該破產申請,在破產程序進行中,乙公司向管理人舉報稱:甲公司在上年度6月即發生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形,并且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但甲公司仍對其控股的丙公司的20萬元到期債務予以清償。管理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行為。( )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個別清償的撤銷。首先,甲公司清償的是到期債務,不屬于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的可撤銷行為;其次,甲公司的行為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之外,不屬于可撤銷的個別清償行為。
(三)債務人的無效行為
(1)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該行為自實施之日起就沒有法律效力,如果據此取得財產,管理人有權予以追回。
(2)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該行為自實施之日起就沒有法律效力,如果據此取得財產,管理人有權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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