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講義
本章考點:
1、公司特征;
2、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
3、公司法人財產權和股東權利;
4、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5、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6、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7、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8、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
9、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10、股份轉讓;
11、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12、公司債券的發行;
13、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第一節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公司的基本特征:
1、依法設立。主要是依據《公司法》設立,同時也必須符合其他法律的規定,如商業銀行法等。
2、營利為目的。
3、以股東的投資行為為基礎設立。
4、具有法人資格。在我國承擔有限責任的企業都具有法人資格,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都不具有法人資格。例如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具有法人資格是指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公司對其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二、我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的區別:
教材41頁的八項內容,可以出簡答題、多選題。
1、設立方式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只能采用發起設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用發起設立方式,也可以采用募集設立方式。
2、股東人數的上下限規定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無下限,規定50人以下,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為2人以上200人以下。
3、出資證明形式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證明為出資證明書,是記名形式的。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證明為股票,可以是記名的,也可以是不記名的。
4、股權轉讓方式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轉讓其股權受到一定限制,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自由轉讓其股票。
5、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
6、組織機構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而股份有限公司則必須設立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
7、公司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程度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股份公司,其兩權分離程度較高。
8、信息披露義務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負有法律規定的信息披露義務,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等應該依法進行公開披露。有限責任公司不必向社會公開其財務及經營情況。
以上第2項、第5項和第6項尤其重要。
三、公司法人財產權和股東權利(重點內容)
公司的法人財產權主要是指作為企業法人應該享有的權利??忌⒁庖韵聨讉€考點:
1、公司對外擔保的有關法律規定:
(1)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為他人提供擔保,由公司董事會作出決議。
(2)公司為其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必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上述事項的表決。該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向其他企業投資
《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除法律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明確的說,公司不可以向合伙企業投資。
公司股東權利:
主要內容包括股東共益權、股東自益權、股東不得濫用股東權益和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及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
1、本部分出題方式很多,可以出多選題。例如共益權中包括:股東大會的參加權、提案權、累計投票權等。公司自益權包括:股利分配請求權、剩余財產分配權、新股認購優先權等。在考題中這兩個內容可能互為干擾。
共益權是股東基于公司利益、兼顧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權利。
自益權是股東僅為個人利益而行使的權利。
2、《公司法》中明確規定,股東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侵害公司利益或其他股東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侵犯公司債權人利益。
例如公司控股股東在公司負有巨額債務的情況下轉移資產,抽逃資金然后宣告破產,屬于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可以適用《公司法》法人人格否定的規定,由法院判定由抽逃資金的股東承擔債務。
再例如,王某是甲公司的董事兼經理,在辭職時與公司簽定合同,約定王某在辭職后一定時間內不能從事與甲公司競爭的業務。王某在辭職后,由其妻子成立了一家公司從事與甲公司競爭的業務。在這種情況下,王某行為屬于違約。
3、《公司法》對關聯關系進行了調整,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以及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4、《公司法》中明確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或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第二節 公司的登記管理
一、登記事項
具體內容見教材第46頁。登記事項中的具體內容在考試中可以出客觀題。容易出題的幾個考點:
名稱: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且在名稱中必須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樣。
法定代表人:現行法規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
股東出資: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設定擔保的財產作價出資。(多選題)
二、公司的設立登記(客觀題)
(一)公司名稱預先核準
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二)公司申請設立登記的主體和時間(單選題)
1、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間為: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該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另行報批。
2、股份公司在設立登記時,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設立登記申請。時間為: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三、變更登記
1、變更登記的事項可以考查選擇題
2、減資、合并、分立這些具體情況也可以成為考查內容,主要考查時間。見教材。
3、只需上報備案,不需變更登記的事項。判斷題。
變更登記的具體事項:
1、按照《公司法》規定,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經營范圍、公司類型、股東轉讓股權等事項發生變化時,都應該辦理變更登記。多選題。
2、申請變更登記的時間。單選題
(1)大部分變更登記的時間為:自變更決議作出之日起30日內。
(2)特殊情況的變更登記時間: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辦理變更登記。注意,增加注冊資本,在30日申請內變更登記。
(3)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或股款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4)公司變更住所的,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無具體天數規定)
(5)只需要上報備案,不辦理變更登記的事項:判斷題
①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
②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注意,法定代表人變更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節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設立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即股東人數在50人以下,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1)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法定資本是指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時實繳的出資額?!豆痉ā芬幎ǎ邢挢熑喂镜淖再Y本不得低于3萬元人民幣。法律、法規規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2)股東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出資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3)股東出資方式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其注冊資本的30%。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50人以下,所以可以由全體股東制定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股東人數眾多,其公司章程是由創立大會制定,并由股東大會通過。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5、有符合規定的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
見教材56頁。
注意重點學習前3個條件,其中尤其以第2個條件最為重要。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一般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三個組織機構。要求掌握三會的性質、職權和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
1、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其行使的職權詳見教材。其中需特別注意的是: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董事會的職權: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其報酬事項。注意與監事會組成成員組合出題。監事會的成員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3)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4)修改公司章程。
2、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3、股東會召開的程序
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以后的會議的召開程序,詳見教材第59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4、股東會的決議
(1)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分立或合并、公司解散或變更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則是出席會議的代表2/3表決權或半數的股東通過等,注意其定語)。注意: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法》當中的合資、合作企業,都有重大事項的決議程序,需要注意兩個內容:
①是否有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的規定
②是否有對公司資產抵押作出決議的規定
(二)董事會
1、董事會的組成
董事會對公司股東會負責,其成員為3至13人(股份公司為5到19人、三資企業為3人以上)。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也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可以由公司章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通過選舉產生、國有獨資公司的則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指定)。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不足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2、董事會職權
教材中列舉了十項職權,可分兩類去記憶:
(1) 制訂方案需通過股東會表決通過的
(2) 有權可以直接決定的
特別注意教材中的第(3)、(8)、(9)、(10)四項內容,容易出考題。
3、董事會會議的召開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4、董事會決議
實行一人一票表決制度。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5、執行董事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三)監事會
1、組成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股東人數少或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至2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2、監事會職權
詳見教材第61頁,其中應注意的是:
第(2)、(4)、(5)、(6)項內容。
3、監事會決議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會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其他有限責任公司為3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不允許分期繳付出資。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注明。
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
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5、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1、國有獨資公司股東人數為一人,并且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2、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由董事會制定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3、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董事會經過授權可以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具體內容見教材第63頁。
4、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必須有職工代表。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5、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或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6、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中職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四節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
1、股東之間轉讓股權,法律上沒有限制。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法律上有限制性規定:《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未作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但是,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司的股權轉讓、公司的利潤分配都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另外規定。
2、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東股權
詳見教材第65頁。注意20日的規定。
第五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存在一些不同之處,這些內容是重點的考點。
(一)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的方式。
兩種方式的區別,詳見教材第67頁。
(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發起人人數為2人以上200人以下,且其中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公民。
2、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
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與有限責任公司一樣)
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公司實際收到作為公司股本的財產總額,已由股東認購但實際未繳納的部分,不得計入公司的注冊資本中。
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非貨幣資產出資。全體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30%。
3、股份的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無此條件)
在募集設立方式下,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且不允許分期出資。剩余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簽定承銷協議。
4、由發起人制定章程,并經創立大會通過。
發起人應當在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創立大會應當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創立大會在作表決時,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法律規定創立大會的職權:具體內容見教材第69頁。其中“發生不可抗力或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要特別注意。
股東在創立大會召開之后不得抽回股本。
5、其他條件,如公司名稱、公司住所等條件,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一致。
(三)設立程序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公司的,注意繳納出資的規定,與有限責任公司出資的繳納大體相同。允許分期出資;如果發起人不按規定繳納出資,應當向足額繳納出資的發起人承擔違約責任。發起人不按規定足額繳納出資的,由其補足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發起人關于出資不實的規定與有限責任公司一致。
發起人法律責任:
1、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2、對認股人已經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責任。
3、在設立過程,由于發起人責任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失,發起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折合的實收資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
(一)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職權是基本相同的,考生應該注意: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殊職權。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對公司聘任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審議代表公司在外表決權股份總數的5%以上的股東提案、審議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屬于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特殊職權。
股東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根據公司法規定,有六種情況之一出現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注意可以分解為兩個條件:不足法定人數;不足章程規定人數的2/3。
2、公司未彌補虧損總額達股本總額1/3時
3、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主為必要是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于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會議在15日前通知);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如果是重要事項,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有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