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講義
第一節 票據法律制度概述
一、票據與票據法概述
詳見教材。
二、票據行為
(一)票據行為的概念
我國票據法中規定的票據行為又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票據行為是指票據關系當事人之間以產生、變更或終止票據關系為目的而進行的法律行為。狹義的票據,票據法中規定的票據行為,匯票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本票包括出票、背書和保證。支票包括出票和背書。
(二)票據行為成立的要件
票據行為屬于民事法律行為,必須符合一般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要件。同時,票據行為又是特殊的要式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具備《票據法》規定的特別要件。
1、票據行為的實質要件。
票據行為的實質要件,包括行為人的票據能力和意思表示。
(1)行為人必須具有從事票據行為的能力。從事票據行為的能力即票據能力,包括票據權利能力和票據行為能力。票據權利能力是指行為人可以享有票據上的權利和承擔票據上的義務的資格。票據行為能力是指行為人可以通過自己的票據行為取得票據上的權利和承擔票據上的義務的資格。
《票據法》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
(2)票據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合法、真實。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述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2、票據行為的形式要件。
票據行為的形式要件,有書面、簽章、記載事項和交付四項。
(1)票據行為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票據當事人應當使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統一格式的票據,未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票據無效。
(2)票據簽章。
票據簽章是票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票據上的簽章因票據行為不同,簽章人也不相同。票據簽發時,由出票人簽章;票據轉讓時,由背書人簽章;票據承兌時,由承兌人簽章;票據保證時,由保證人簽章;票據代理時,由代理人簽章;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由持票人簽章等等。
●票據法對不同票據的簽章做了明確規定。
銀行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和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本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支票的出票人和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
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未加蓋規定的專用章而加蓋該銀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未加蓋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而加蓋該出票人公章的,簽章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3)票據記載事項。票據行為要有效成立,必須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根據記載事項的效力,票據記載事項可以分為必要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等。
●必要記載事項,如果沒有記載,票據是無效的。
匯票、本票、支票絕對記載的事項主要有:一是票據種類的記載。二是票據金額的記載。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三是票據收款人的記載。收款人是票據到期收取票款的人,并且是票據的主債權人,票據必須記載這一內容,否則票據無效。四是出票或簽發日期的記載。這是判定票據權利義務發生、變更和終止的重要標準,票據必須將此作為必須記載的事項,否則票據無效。正是基于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等內容在票據上的重要性,《票據法》規定,票據金額、出票或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在支票中,票據金額和收款人名稱可以授權補記。
●任意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規定由當事人選擇記載的事項,該事項一經記載,即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如出票人或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就屬于任意記載事項,行為人不作記載,對票據效力不發生影響,一旦作了記載,就發生票據法規定的效力。
●不得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禁止行為人在票據上記載的事項,包括記載無效的事項和使票據無效的事項。記載無效的事項是指行為人雖作記載,但票據法上視作未記載,只是此項記載本身無效,票據的效力并不因此受到影響。如支票上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使票據無效的事項是指行為人記載了此類事項,不僅記載本身無效,而且使整個票據無效。如在匯票上記載附條件支付委托的,匯票無效。
另外,票據上可以記載《票據法》規定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但是該記載事項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銀行不負審查責任。如票據上記載票據基礎關系事項等。
(三)票據行為的代理
1、票據行為代理概述。
票據行為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權限范圍內,在票據上記載被代理人的名稱及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在票據上簽章的行為。《票據法》規定,票據當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據上簽章,并應當在票據上表明其代理關系。
如果沒有代理權,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如果票據代理人超越權限代理的,應該就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在權限范圍內的代理行為,是繼續有效的。
單選題:
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在票據上簽章的,則( )
A.承擔代理責任
B.簽章人與被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C.被代理人承擔票據責任
D.代理人應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解析:票據當事人可以委托當事人在票據上簽章,并且應該在票據上標明代理關系,沒有代理權,以代理人的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該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在題目中,應該由代理人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答案:D
2、無權代理。
票據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被代理人的授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行為。
《票據法》規定,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
3、越權代理。
票據越權代理是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而使被代理人增加票據責任的代理行為。《票據法》規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三、票據權利
(一)票據權利概述
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對主債務人所享有的、依票據而請求支付票據所載金額的權利,具有主票據權利的性質。此權力屬于第一權力。追索權,是指付款請求權得不到滿足時,向付款人以外的票據債務人要求清償票據金額及有關費用的權利,又稱為償還請求權。此權力屬于第二權利。
第一次請求權是付款請求權,這是票據上的主權利;第二次請求權為追索權,是一種附條件的權利,即有賴于第一次請求權不能實現才得以行使的權利,又叫從票據權利。通常情況下,持票人只有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請求權得不到付款時,才可以行使追索權。
(二)票據權利的取得
票據權利取得的情形
票據權利的取得,也稱票據權利的發生。票據權利以持有票據為依據,行為人合法取得票據,即取得了票據權利。當事人取得票據的情形主要有:(1)出票取得。出票是創設票據權利的票據行為,從出票人處取得票據,即取得票據權利。(2)轉讓取得。票據通過背書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轉讓他人,以此取得票據即獲得票據權利。(3)通過稅收、繼承、贈與、企業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據。
(三)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
1、票據權利的行使
票據權利的行使,是指票據權利人向票據債務人提示票據,請求實現票據權利的行為。
如請求承兌、提示票據請求付款、行使追索權等。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序
在票據上簽章,并出示票據。
2、票據權利的保全
票據權利的保全,是指票據權利人為防止票據權利喪失而實施的行為。如為防止付款請求權與追索權因時效而喪失,采取中斷時效的行為;為防止追索權喪失而請求作成拒絕證明的行為等。
票據權利人為了防止票據權利喪失,在人民法院審理、執行票據糾紛案件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對票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執行措施。根據有關規定,經當事人申請并提供擔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據,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執行措施:(1)不履行約定義務,與票據債務人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票據當事人所持有的票據;(2)持票人惡意取得的票據;(3)應付對價而未付對價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據;(4)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于貼現的票據;(5)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于質押的票據;(6)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據。
(四)票據喪失與權利補救
票據喪失,是指票據因滅失、遺失、被盜等原因使票據權利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喪失對票據的占有。票據權利與票據緊密相連,如果票據喪失,票據權利的實現就會受到影響。
由于票據喪失并非出于持票人的本意,《票據法》規定了票據喪失后的三種補救措施,即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掌握)
1、掛失止付
掛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將票據喪失的情況通知付款人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暫停支付,以防止票據款項被他人取得,暫時保全失票人票據權利的一種補救措施。此補救措施,不是補救措施的必經程序,而只是暫時性的補救措施。
《票據法》規定,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條件: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必須是未獲付款的有效票據),但是,未記載付款人的票據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不能掛失止付。在票據實務中,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未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不得掛失止付。
多選題: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票據不能進行掛失支付的有( )。
A. 未記載付款人的票據
B. 絕對記載事項不全的票據
C. 無法確定票據付款人以及代理付款人的票據
D. 票據權力時效屆滿的票據
解析:這四種情況都是之前所講的不得掛失止付票據的情況。
答案:ABCD
《票據法》規定,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 日內,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請普通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請普通訴訟。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 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擔責任。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據喪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由人民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票據無效的一種制度。《票據法》規定,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 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民事訴訟法》規定,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票據喪失后的公示催告程序如下:
(1)失票人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銀行匯票以出票人所在地為支付地;商業匯票以承兌人或付款人所在地為支付地;銀行本票以出票人所在地為支付地;支票以出票人開戶銀行所在地為支付地。失票人向人民法院遞交公示催告申請書時,應當寫明票據金額、出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以及事實等。
(2)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后,應當同時向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發出止付通知,并自立案之日起3 日內發出公告。止付通知是由人民法院向付款人發出的停止付款的通知,付款人接到停止付款通知后,應當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如果付款人拒不止付,由此給失票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公告是由人民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請后,以公開文字形式向社會發出的旨在敦促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的一種告示。該公告應當在全國性的報刊上登載。人民法院應在受理申請后3 日內發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間不得少于60 日,涉外票據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0 日。
(3)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后,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在收到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票據權利主張后,應通知公示催告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間查看票據。如果公示催告的票據與利害關系人出示的票據不一致的,法院應裁定予以駁回利害關系人的申報。
(4)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以及在判決作出前,沒有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的,公示催告申請人應當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1 個月內申請法院作出除權判決,判決喪失的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并通知付款人。判決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請人有權依據該判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或向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3、提起訴訟。
提起訴訟,是指喪失票據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據金額的活動。
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主要內容及程序:
(1)被告一般是付款人,但在找不到付款人或付款人不能付款時,也可將其他票據債務人(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等)作為被告。
(2)訴訟請求的內容是要求付款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到期日或判決生效后支付或清償票據金額。
(3)失票人在向法院起訴時,應提供所喪失票據的有關書面證明。
(4)失票人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擔保,以防由于付款人支付已喪失票據票款后可能出現的損失。擔保的數額相當于票據載明的金額。
(5)在判決前,喪失的票據出現時,付款人應以該票據正處于訴訟階段為由暫不付款,而將情況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法院應終結訴訟程序。失票人與票據提示人對票據債權人沒有爭議的,應由真正的票據債權人持有票據并向付款人行使票據權利;如失票人與提示人對票據債權人有爭議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訴,由法院確認。在法院判決生效后,喪失的票據出現時,付款人不為付款,應將情況通知失票人。如果失票人與提示人對票據權利沒有爭議的,由真正的票據權利人向付款人行使票據權利;如有爭議,任何一方可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權利人。
(五)票據權利的消滅
1、票據權利消滅的事由
(1)付款。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票據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2)票據時效期間屆滿。《票據法》規定,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①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 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 年。②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 個月。③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 個月。④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 個月。
除此之外,票據權利可因民事債權的消滅事由如免除、抵銷等事由的發生而消滅。
例: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這一表述是否正確?
[答案]正確
[解析]票據權利喪失,不影響行使相關民事權利。
四、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一)票據的偽造
1、票據偽造的概念。
票據的偽造,是指無權限人假冒他人名義或以虛構人名義簽章的行為,包括假冒出票人名義簽發票據的行為和假冒他人名義進行出票行為之外的其他票據行為,如偽造背書簽章、承兌簽章、保證簽章等票據上的簽章。僅限于偽造簽章,而變造一定是除簽章以外的事項。
2、票據偽造的效力。
票據的偽造行為是一種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據行為的效力。由于其自始無效,持票人即使善意取得,對被偽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據權利。
對偽造人而言,由于票據上沒有以自己名義所作的簽章,因此也不應承擔票據責任。但是,
如果偽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應承擔刑事責任。
同時,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在票據上真正簽章的
人,應對被偽造票據的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票據債權人依法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或行使追
索權時,在票據上真正簽章人不能以票據偽造為由進行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