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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第8章講義

來源:233網校 2007年12月12日

第8章講義
學習時注意《合同總則》與《合同分則》的結合、《合同法》與《擔保法》的結合、《合同法》與《票據法》的結合,經常以案例形式出題。
第一節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合同的分類(注意不同標準下的分類)
1、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以法律、法規是否對其名稱做出明確規定為標準。合同分則中列舉的合同,為有名合同,否則為無名合同。例如勞動合同、保險合同屬于無名合同。
2、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按照除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為標準。比較典型的實踐合同有: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質押合同、保管合同。
3、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按照法律、法規是否特別要求具備特定形式和手續為標準。
4、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按照雙方是否互負義務為標準區分。
5、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按照當事人權利的獲得是否支付代價為標準。
二、《合同法》的調整范圍
新內容,注意多選題。教材P321。
涉及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調整的范圍。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新增內容,一般了解)
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嚴守合同原則。

第二節 合同的訂立
應該重點掌握本節的內容。
一、合同訂立的形式(與第一章的有關內容有聯系)
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口頭形式:除即時清結的合同外,都應該采用書面形式;對于不即時清結的和較重要
的合同不宜采用口頭形式。
其他形式:推定成立的默示合同。
二、合同的主要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標的是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標的歸納起來可以分為:
1、有形財產
2、無形財產
3、勞務
4、工作成果
(三)數量
合同的數量要準確,應選擇使用雙方當事人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計量方法和計量工具,避免簡單用量詞代替數量。比如:一盒、一筐、一車等。
(四)質量
質量是標的的內在素質和外觀形態的綜合,一般以品種、型號、規格、等級和工程項目
的標準等體現出來。
合同對質量條款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先適用一般規則,再適用具體規則。即雙方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達不成補充協議的,按合同的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具體的履行規則。對質量約定不明確的,按國家、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按社會通行的標準履行。
(五)價款或者報酬
合同當事人對價款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首先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確定;當事人約定采用政府價格或國家指導價格,在合同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的,雙方當事人守約的,按交付時的價格確定;雙方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違約的,適用價格法則。價格法則,即逾期交付標的物的,價格上漲,按原價履行;價格下降的,按新價格履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逾期付款的,價格上漲的,按新價格履行;價格下降的,按原價格履行。(簡單理解為:不讓違約方占便宜)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雙方當事人對履行期限有約定的,按約定履行;雙方當事人對履行期限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對方履行,但是要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買賣合同中,買方提貨的,履行地為提貨地;賣方送貨的,履行地為買方收貨地。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履行方式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費用的負擔如果約定不明確,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七)違約責任
當事人為了保證合同義務嚴格按照約定履行,為了及時地解決合同糾紛,可以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違約責任條款,如約定定金或違約金,約定賠償金額以及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等。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采用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的,不必在合同中約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必須有書面協議。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解決他們的爭議所適用的法律,可以選擇中國法律、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律。
三、格式條款
(一)格式條款的概念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條款、外貿公司的外貿合同條款是比較典型的格式條款。
(二)《合同法》對格式條款的使用限制
1、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義務。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
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某些格式條款無效。
(1)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2) 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52 條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時無效。
(3) 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53 條規定的免責無效情形時無效。
3、對格式條款的解釋。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四、合同訂立的方式
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采取要約、承諾方式訂立合同。
(一)要約
1、要約的概念及要約應具備的條件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必須內容具體確定,即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
2、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處于合同的準備階段,沒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法》規定,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等都屬于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例如:甲向乙發了一封電報,電報內容為:有100噸白糖,每噸價格2000元,如有意購買,請于6月1日前與我廠聯系。
解析:這種電報的內容明確、具體,有實質性內容:價格、數量、期限,屬于要約。
再如:家樂福發出一則商業廣告,內容為:為感謝廣大顧客一年來的惠顧,家樂福特舉行優惠活動,色拉油(5公斤裝)XX元/桶、大米(10公斤裝)XX元/袋,貨源充足,保證供應,現金結算,優惠期限10天。
解析:這類商業廣告的內容明確、具體,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條件,屬于要約。
(二)要約生效時間、要約的撤回、撤銷與失效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要約送達受要約人之前受要約人已經知道其內容,要約也不生效,實際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要約撤回是指要約在發出后、生效前,要約人使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承諾前,使要約喪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法律規定了兩種不得撤銷要約的情形:(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合同法》規定了要約失效的情形:(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做出承諾。(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詳細內容見教材P329)
(三)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承諾必須在有效期限內做出。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要約以信件或電報做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電報的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可撤回,不可撤銷。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簽訂合同的過程,實際上就是一個要約、新要約、再要約,直至承諾的過程,也就是討價還價的過程。
考題中如果出現“XX向XX發電報或傳真……”,通常是考查合同訂立程序的,考生要特別注意第一個行為的界定,如果將第一個行為界定為要約,那么第二行為通常為新要約或承諾,而不會再是要約邀請;如果將第一個行為界定為要約邀請,那么第二個行為通常為要約,不會直接出現承諾。
本部分內容可以以案例的形式出現,也可以以選擇題的形式出現。
(四)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確認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如果在簽字或蓋章前,一方當事人履行了合同,對方當事人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合同的實際履行原則,綜合題中可能出現)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五、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不同:
1、時間不同。違約責任發生在合同訂立之后,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訂立過程中。
2、內容不同。違約責任違反了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締約過失責任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沒有承擔先合同義務。
3、違約責任:無論是否給守約方造成損失,都應該承擔違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當事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
3、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當使用的。
例如:王某代理銷售機器設備,向一家醫院發出產品介紹和報價單。經雙方反復磋商,王某愿以30萬元的價格出售,而對方只能出價28萬元,最終雙方未達到一致,合同未能簽訂。法律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不正當使用。假如王某將其在談判過程中知悉的全部商業信息告知設備生產廠家,廠家以28萬元與醫院簽訂合同,并答應給王某2萬元的“信息費”,在這種情況下,王某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不正當使用了在談判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損害了醫院的利益,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通常以客觀題形式出現,關鍵點:
1、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2、給對方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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