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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第3章講義

來源:233網校 2007年12月12日

第3章講義
第一節 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特征
1、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并且是中國公民。有關法律規定禁止從事營利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干部、法官、檢察官、警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不能成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
2、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3、個人獨資企業的組織機構設置簡單,經營管理方式靈活。與合伙企業的機構的內容聯系學習。
4、個人獨資企業是非法人企業,不具獨立的法人資格,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但卻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一般而言,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是自然人,個人獨資企業作為企業,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但卻有獨立的民事主體地位,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前三個重點把握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國公民。不能是法律禁止從事營利活動的人。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名稱中不能含有:有限、有限責任或公司字樣。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對于出資數額,沒有具體限制;采取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的,應將其折算成貨幣數額。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 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三、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1、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聘任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2、投資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訂明委托的具體內容、授予的權利范圍、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報酬和責任等。
3、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員的職權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員超出投資人的限制與善意第三人的有關業務交往應當有效。
4、受托或被聘用的人員不得進行的行為,見教材第108頁。注意第(6)(7)(8)三項,這三項禁止行為的共同特點是:未經投資人同意。如果這些行為經過投資人同意,是不構成違法行為的。這三項內容的考點是:是否經過投資人同意。
5、個人獨資企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重點關注義務的內容:
① 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② 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按時、足額發放工資
③ 參加社會保險
④ 依法納稅
享有的權利的內容主要包括:拒絕攤派權、平等競爭權、申請借款權、取得土地使用權等權利。
四、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一)解散原因:
1、投資人決定解散
2、投資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清算程序
1、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注意時間:30日、60日(公司法當中的時間為30日、45日)
2、按照法定順序進行財產清償,見教材第109頁。
3、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還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4、注銷登記
清算結束后,在15日內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五、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法律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及投資人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注意比較這些法律責任的共性及處罰的具體數額的不同。詳見教材第109頁。
1、提交虛假文件、其他欺騙手段 → 責令改正、5000元以下、吊銷營業執照。
2、名稱不符 → 限期改正、2000元以下。
3、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不開業或連續停業6個月以上的 → 吊銷營業執照。
4、投資人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或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節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業的分類
在我國,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組成,普通合伙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二、普通合伙企業
(一)普通合伙企業和特殊普通合伙企業的不同: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構成,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企業名稱中必須標明“普通合伙”字樣,特殊普通合伙企業在其企業名稱中必須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
特殊普通合伙企業是指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合伙人在執業行為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引起的合伙企業債務,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執業行為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引起合伙企業債務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合伙人本人執業行為中非故意或重大過失引起的合伙企業的債務和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合伙執業過程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合伙企業設立
1、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1)有2個以上合伙人。無最高人數限制的規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合伙人是自然人的,要求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
①合伙協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②合伙協議的訂立、修改、補充,必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
③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3)有合伙人認繳或實際繳付的出資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以勞務出資。
(4)名稱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普通合伙企業必須在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企業必須在名稱中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
(5)其他規定的條件
2、合伙企業設立程序
(1)申請人應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相關文件。詳見教材第117頁,可根據自身情況學習。
(2)審批機關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
企業登記機關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該當場予以核準登記;如果因為材料不全需要對有關材料予以核實,應當從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
企業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企業的日期。領取營業執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業名義從事合伙業務。
(3)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或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三)合伙企業財產
1、合伙企業財產的構成
(1)合伙人的出資
(2)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
① 公共積累資金
② 未分配盈余
③ 合伙企業債權
④ 合伙企業取得的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合伙企業的名稱、商譽等項財產權利。
⑤ 合伙企業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
2、合伙企業財產和性質
具有獨立性、完整性和共同共有的特性。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見教材第118頁。
3、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
(1)合伙人之間轉讓財產
合伙人之間轉讓財產份額,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向合伙企業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必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規定。
(3)合伙人向合伙企業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伙事務執行(與個人獨資企業結合學習)
1、合伙事務執行形式
(1)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事務。這是合伙事務執行的基本形式。
(2)委托一個或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
除合伙協議另有規定外,合伙企業有些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見教材第121頁。
除了教材列舉的六項外,還包括合伙協議的訂立、修改及補充;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的勞務出資等。
不需要經過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項有:
(1)合伙人之間轉讓財產份額
(2)合伙企業在解散確定清算人時不需要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權利
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時的權利主要包括:
(1)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權利
(2)對外代表權
(3)監督權
(4)查閱會計賬簿、資料的權利
(5)提出異議權
(6)撤銷委托執行事務權
對委托執行的事務存在異議,應該暫停該事務的執行;發生爭議的,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協商決定。
合伙企業實行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方式。(不考慮權數只考慮人數)
3、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義務
詳見教材第122頁至123頁。與個人獨資企業的規定相同。
4、合伙事務的決議辦法
由合伙協議對決議辦法作出約定。
(1)合伙協議未約定或約定不明,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共同作出。
(2)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作出決議。
(五)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
合伙協議有約定,按約定分配;合伙協議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由合伙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六)入伙與退伙
1、入伙與退伙的程序、入伙與退伙的法律后果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新入伙的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伙的合伙人對原合伙企業的債務不免除無限連帶責任。
2、退伙原因

一般情況下,協議退伙的內容考查的不是太多。
通知退伙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必須是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
(2)必須是合伙人的退伙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
(3)必須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當然退伙的情形:
(1)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被宣告破產
(4)法律規定或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的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合伙企業財產繼承
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但是也有特殊情況,見教材130頁。
二、有限合伙的特殊規定
(一)有限合伙企業的特征
1、在經營管理方面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由普通合伙人從事事務管理。
2、風險承擔
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主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二)有限合伙企業設立
1、有限合伙企業的人數
有限合伙企業由2人以上50人以下合伙人設立(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沒有上限)。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有一個普通合伙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而不能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字樣。
3、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
除符合普通合伙企業的協議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見教材第135頁。其中第(5)、(6)項比較重要。
4、有限合伙人的出資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5、有限合伙人的出資義務
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內容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6、登記事項
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三)有限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
1、由普通合伙人執行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參與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
2、有限合伙人在企業運營過程中可能為企業作很多事情,但不視為參與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具體分為:見教材第136頁。
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三、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原因:
與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原因相同。見教材第140頁。特別注意第(4)項: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2、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個或數個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3、清算組的職責:
(1)清理合伙企業財產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資產
(6)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仲裁活動
4、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5、財產的清償順序
(1)合伙企業的財產首先用于支付合伙企業的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包括的內容見教材。考生要注意多選。第140頁。
(2)合伙企業的財產支付合伙企業的清算費用后的清償順序如下:合伙企業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
其中法定補償金主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所規定的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
(3)分配財產。
四、違反合伙企業法的法律責任
合伙人違法行為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
注意教材第(2)項,合伙企業在名稱中沒能標明“普通合伙”、“特殊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樣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6)項,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法》規定或合伙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伙企業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8)項,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規定或合伙協議約定,從事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與本企業進行交易的,該收益歸合伙企業所有;給合伙企業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9)項,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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