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講義
第一節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概述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概念
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依照中國法律,由中國政府批準設立的企業。
二、外商投資企業的種類
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
三、外商投資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外商投資企業的權利中,注意掌握:
第3項物資采購權:外商投資企業有權自行決定在中國市場或在國際市場購買所需要的原材料。
第5項外匯收入使用權:企業的外籍職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后,可以匯往國外。
四、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項目(多選題)
外投資企業的投資項目分為四大類:
鼓勵類、允許類、限制類和禁止類。注意這幾類互為干擾。
(一)鼓勵類外投資投資項目:見教材第149頁。
考生應當注意在能源、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方面投資的,通常投資額大,回收期長,有關方面會適當擴大其經營范圍,以體現對外商投資的鼓勵。
(二)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
常與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結合出多選題。
見教材第149頁,其中第(2)(3)(4)項比較容易出現在選擇題中。
(三)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
第(2)(3)(5)項比較重要,考生注意掌握。
(四)允許類外商投資的項目(判斷題)
1、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視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
2、產品出口銷售額占其產品銷售總額70%以上的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可以視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
五、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重點內容)
(一)并購形式包括資產并購和股權并購。
股權并購是指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
資產并購的形式包括:
1、先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然后再并購。
2、先并購,再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二)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應遵循的原則
1、根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不允許外國投資者獨資經營的產業,并購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者持有企業的全部股權。
2、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對控股的產業,并購后仍應由中方在企業中控股或相對控股。
(三)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要求
1、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并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公司,應報商務部審批。
2、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并取得實際控制權,涉及重點行業、存在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因素或者導致馳名商標或中華老字號的境內企業實際控制權轉移的,當事人應當就此向商務部報批。
3、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承繼被并購境內公司的債權和債務;資產并購的,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承繼其原有的債權和債務。
4、并購當事人應當以資產評估機構對擬轉讓的股權價值或擬出售資產的評估結果作為確定交易價格的依據。禁止以明顯低于評估結果的價格轉讓股權或出售資產,變相向境外轉移資本。
(四)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
1、注冊資本
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境內公司變更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后,該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原境內公司注冊資本;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有限責任公司增資的,并購后所設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原境內公司注冊資本與增資之和。(了解)
2、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關系(選擇題)
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一般不低于25%。
(五)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出資期限
1、一般情況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或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并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2、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公司增資,有限責任公司和以發起方式設立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在公司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時繳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冊資本,其他部分應符合《公司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
3、外國投資者并購的支付期限,考生應注意是存量資金部分還新增資部分。如果是存量部分,適用收購的出資期限;新增資部分,適用普通的出資期限:一次繳清的,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六個月內繳清;分期支付的,首次支付期限是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三個月內繳清,根據注冊資本情況適用不同的期限。
4、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于企業注冊資本25%的,投資者以現金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投資者以實物、工業產權等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例如,某外商投資企業是通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的,其注冊資本為600萬美元。其中外國投資者以現金出資120萬美元,外國投資者在并購過程中的出資期限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
A、外國投資者應該于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出資
B、外國投資者應該于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出資
C、外國投資者應該于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9個月內繳清出資
D、外國投資者應該于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1年內繳清出資
答案:A
解析:首先看外國投資者的現金出資120萬占注冊資本的比例是否低于25%;其次,如果低于25%,現金出資的應該在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如果不低于25%,則不要求三個月內繳清。假設外國投資者的出資不是現金,而是實物或工業產權出資,即使低于25%,也不要求在3個月內繳清,而在6個月內繳清。
(六)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比例高于25%的,該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比例低于25%的,該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其舉借外債按照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的有關規定辦理。
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并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公司,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但該境外公司認購境內公司增,或該境內公司向并購后所設企業增資,增資額占所設企業注冊資本比例達到25%以上的除外。
(七)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審批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審批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審批機關應該在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30日內,依法決定批或不批。投資者收到批準證書的,自收到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設立登記,領取外資企業營業執照。
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并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在企業成立前,不得以該資產開展經營活動。
投資者自收到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稅務、海關、土地管理和外匯管理等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登記機關收到申請文件,發現其沒有管轄權,應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10日內將有關文件送至有管轄權的登記機關。
(八)反壟斷審查(重點與難點,通常為多選題)
1、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者應就所涉情形向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報告:(選擇題)
(1) 并購一方當事人當年在中國市場營業額超過15億元人民幣;
(2) 1年內并購國內關聯行業的企業累計超過10個;
(3) 并購一方當事人在中國的市場占有率已經達到20%;
(4) 并購導致并購一方當事人在中國的市場占有率達到25%。
2、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涉及上述所述情形之一,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為可能造成過度集中,妨害正當競爭、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應自收到規定報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內,共同或經協商單獨召集有關部門、機構、企業以及其他利害關系方舉行聽證會,并依法決定批準或不批準。
3、境外并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購方應在對外公布并購方案之前或者報所在國主管機構的同時,向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報送并購方案。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應審查是否存在造成境內市場過度集中,妨害境內正當競爭、損害境內消費者利益的情形,并做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多選題)
(1) 境外并購一方當事人在我國境內擁有資產30億元人民幣以上;
(2) 境外并購一方當事人當年在中國市場上的營業額15億元人民幣以上;
(3) 境外并購一方當事人及與其有關聯關系的企業在中國市場占有率已經達到20%;
(4) 由于境外并購,境外并購一方當事人及與其有關聯關系的企業在中國的市場占有率達到25%;
(5) 由于境外并購,境外并購一方當事人直接或間接參股境內相關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將超過15家。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并購,并購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申請審查豁免:(1)可以改善市場公平競爭條件的;(2)重組虧損企業并保障就業的;(3)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人才并能提高企業國際競爭力的;(4) 可以改善環境的。
第二節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
本節為重點內容。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設立(熟悉)
(一)設立合營企業的條件
申請設立合營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
(1)有損中國主權的;
(2)違反中國法律的;
(3)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4)造成環境污染的;
(5)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顯屬不公平,損害合營一方權益的。
(二)設立合營企業的審批程序
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三)辦理工商登記
合營企業應當自收到批準證書后1個月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開始營業。合營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即為該合營企業的成立日期。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重點)
(一)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
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合營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資本,應為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這是外國合營者認繳出資的最低限額。對其最高限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2、合營企業在合營期限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但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注冊資本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對合營企業在合營期限內增加注冊資本,法律沒有禁止。但是,合營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應當經合營各方協商一致,并由董事會會議通過,報經原審批機關核準。合營企業增加、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修改合營企業章程,并辦理變更注冊資本登記手續。(多選題)
3、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二)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關系(重點)
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是指按照合營企業的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由注冊資本與借款構成。
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之間應當保持適當、合理的比例。現行有關規定如下:
(1)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含3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10;
(2)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1000萬(含1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2,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10萬美元;
(3)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含3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 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美元;
(4)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200萬美元。
上面的數軸可以與外資并購部分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關系表對比學習:
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的出資方式、出資期限
(一)合營企業合營各方的出資方式
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
外國合營者以貨幣出資時,只能以外幣繳付出資,不能以人民幣繳付出資。境內利潤再投資的除外。
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是合營企業生產所必需的
(2)出資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的作價,不得高于同類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當時的國際市場價格
(3)外國合營者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應當報審批機關批準。
中國合營者可以用為合營企業經營期間提供的場地使用權作為出資,其作價金額應當與取得同類場地使用權所應繳納的使用費相同。如果場地使用權未作為中國合營者出資的一部分,合營企業應向中國政府繳納場地使用費。
合營各方按照合營合同的規定向合營企業認繳的出資,必須是合營者自己所有的現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設立任何擔保物權的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凡是以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的,出資者應當出具擁有所有權和處置權的有效證明。
合營企業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營企業名義取得的貸款、租賃的設備或者其他財產以及合營者以外的他人財產作為自己的出資,也不得以合營企業的財產和權益或者合營他方的財產和權益為其出資擔保。
(二)合營企業合營各方的出資期限
合營各方應當在合營合同中訂明出資期限,并且應當按照合營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的出資。
1、合營合同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合營各方應當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2、合營合同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例如,某合營企業注冊資本500萬美元,其中外國出資者認繳出資300萬,中國合營者認繳出資200萬,假設合營企業約定采用分期出資方式,那么外國合營者第一期應繳付的出資不得低于:()
A、60萬 B、75萬
C、100萬 D、45萬
答案:D
解析:與中國出資者認購的出資無關,300×15%=45萬。
續上例,假設合營企業注冊資本500萬美元,其中外國出資者認繳出資占60%,中方占40%,那么外國投資者采用分期繳付出資的方式第一期應繳付的資金為:500×60%×15%=45萬。
合營企業投資者分期出資的總期限為:(1) 注冊資本在50萬美元以下(含50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1年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2)注冊資本在50萬美元以上、100萬美元以下(含100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1年半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3)注冊資本在100萬美元以上、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2年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4)注冊資本在300萬美元以上、1000萬美元以下(含1000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3年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5)注冊資本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出資期限由審批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審定。(選擇題)
合營企業合營各方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繳付出資的,視同合營企業自動解散,合營企業批準證書自動失效。合營企業合營一方未按照合同的規定如期繳付或者繳清其出資的,即構成違約。守約方應當催告違約方在1個月內繳付或者繳清出資,逾期仍未繳付或者繳清的,視同違約方放棄在合同中的一切權利,自動退出合營企業。守約方應當在逾期1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準解散合營企業或者申請批準另找外國合營者承擔違約方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客觀題)
3、通過收購國內企業資產或股權設立合營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自合營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購買金。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支付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購買總金額的60%以上,在1年內付清全部購買金,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額的比例分配收益。
例如,中方A企業與外國B企業成立合營企業甲,其注冊資本為300萬,其中中方出資200萬,外方出資100萬,雙方約定分期出資,第一期出資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雙方均支付20%。約定第二期雙方按10%的比例支付,但外方投資者未按10%的比例支付,實際只付5萬。甲企業稅后利潤90萬,外方B能分得的利潤為:
90×(20+5)÷(60+25)=26.47萬。
控股投資者在付清全部購買金額之前,不能取得企業決策權,不得將其在企業中的權益、資產以合并報表的方式納入該投資者的財務報表。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出資額的轉讓
(一)合營企業出資額的轉讓條件(多選題)
根據有關規定,合營企業出資額的轉讓必須具備如下條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1、合營企業出資額的轉讓須經合營各方同意。
2、合營企業出資額的轉讓須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后。
3、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4、合營企業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二)合營企業出資額的轉讓程序
合營企業出資額的轉讓,一般分四個步驟:
1、申請出資額轉讓。
2、董事會審查決定。
3、報審批機關批準。
4、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五、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
(一)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
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對合營企業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合營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二)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
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是董事會和經營管理機構。
1、董事會。
合營企業的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
董事會由董事長、副董事長及董事組成。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是合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任期4年,可以連任。(合作企業的為3年)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不能召集或主持時,可以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經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由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決。
下列事項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多選題,應重點把握)
(1)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
(2)合營企業的中止、解散;
(3)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
(4)合營企業的合并、分立。
例如,某合營企業欲增加注冊資本,下列決議方式符合法律規定的有:
A、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 B、全體董事一致通過
C、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2/3以上通過 D、全體董事2/3以上通過
答案:A
2、經營管理機構。
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企業的商業競爭。
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財務會計管理(重點)
合營企業應當向合營各方、當地稅務機關和財政部門報送季度和年度會計報表。
合營企業設總會計師,協助總經理負責企業的財務會計工作。必要時,可以設副總會計師。合營企業可以設審計師,負責審查、稽核合營企業的財務收支和會計賬目,向董事會、總經理提出報告。
合營企業的下列文件、證件、報表,應當經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證和出具證明方為有效:
(1)合營各方的出資證明書(以物料、場地使用權、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為出資的,應當包括合營各方簽字同意的財產估價清單及其協議文件);
(2)合營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
(3)合營企業清算的會計報表。
七、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合營期限、解散和清算
(一)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
有關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的具體規定如下:
1、舉辦的合營企業屬于下列行業的,合營各方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合營合同中約定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這些行業包括:(1)服務性行業的,如飯店、公寓、寫字樓、娛樂、飲食、出租汽車、彩擴、洗像、維修、咨詢等;(2)從事土地開發及經營房地產的;(3)從事資源勘查開發的;(4)國家規定限制投資項目的。
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一般項目原則上為10年至30年。投資大、建設周期長、資金利潤率低的項目以及外國合營者提供先進技術或者關鍵技術生產尖端產品的項目,或者在國際上有競爭能力的產品的項目,其合營期限可以延長到50年。經國務院特別批準的,可以在50年以上。
2、約定合營期限的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的,應當在距合營期限屆滿6個月前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二)合營企業的解散
重點關注第(3)項: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三)合營企業的清算
清算委員會的成員一般應當在合營企業的董事中選任。董事不能擔任或者不適合擔任清算委員會成員時,合營企業可以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擔任。審批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派人進行監督。
清算委員會的任務主要有:
(1)對合營企業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
(2)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制定清算方案;
(3)履行企業償債義務。清算委員會制訂的清算方案經董事會通過后,由清算委員會代合營企業履行償債義務,償債順序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執行。
(4)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該合營企業起訴或者應訴。
合營企業解散時,其資產凈額或者剩余財產減除企業未分配利潤、各項基金和清算費用后的余額,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為清算所得,應當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三節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律制度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投資者可以選擇企業的組織形式,可以設立為法人型企業,也可以設立成非法人企業。設立為法人型企業的,其組織機構與合資企業的規定相同;設立成非法人企業的,其組織機構采用聯合管理委員會制。
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設立(熟悉)
(一)設立合作企業的條件
根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規定,國家鼓勵舉辦的合作企業是:(多選題)
(1)產品出口的生產型合作企業。是指企業產品主要用于出口創匯的生產型合作企業。
(2)技術先進的生產型合作企業。是指外國合作者提供先進技術,從事新產品的開發,實現產品升級換代,以增加出口創匯或者替代進口的生產型合作企業。
(二)設立合作企業的法律程序
審查批準機關應當自收到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予批準。(合營企業為3個月內決定,并購為30日內決定)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合作條件
(一)合作企業的注冊資本
合作企業的注冊資本在合作期限內不得減少。但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查批準機關批準。
(二)合作企業的投資和合作條件
在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中,外國合作者的投資一般不低于合作企業注冊資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中,對合作各方向合作企業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具體要求,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確定。
合作各方應當根據合作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業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期限。
未按照合作企業合同約定繳納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一方,應當向已繳納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他方承擔違約責任。
三、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
1、合作企業的組織形式
合作企業可以申請為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也可以申請為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判斷題)
2、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設立董事會;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設立聯合管理委員會。
3、董事會和聯合管理委員會成員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撤換。
4、每屆董事的任期不得超過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5、在合作經營企業中,下列事項由出席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的董事或者委員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1)合作企業章程的修改;
(2)合作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者減少;
(3)合作企業的資產抵押;(合資企業無此項)
(4)合作企業的解散;
(5)合作企業合并、分立和變更組織形式;
(6)合作各方約定由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合作企業委托第三人經營管理的,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一致同意,并報審批機關批準,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多選題)
四、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經營管理
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應符合下列條件:(重點)
(1)外國合作者應當在合作企業的虧損彌補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資。
(2)對于稅前回收投資的,必須向財政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由財政稅務機關依法審查批準。
(3)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
(4)外國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資,合作企業經營期限屆滿,外方投資者不得申請延長經營期限。
(5)外國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資,對合作企業的債務仍然要承擔責任。
五、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作期限、解散和清算
(一)合作企業的合作期限
合作企業合作期限屆滿,合作各方協商同意要求延長合作期限的,應當在距合作期限屆滿的180天前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延期申請。(把合資企業的“月”換算為“日”,就是合作企業和獨資企業的時間)
合作企業解散的原因見教材第177頁。注意多選題。
第四節 外資企業法律制度
一、外資企業的設立
(一)設立外資企業的條件
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1)有損中國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2)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3)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4)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5)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
二、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外國投資者的出資
1、外資企業在經營期限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但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注冊資本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
2、外資企業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抵押、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3、外國投資者可以用可自由兌換的外幣出資,也可以用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作價出資。經審批機關批準,外國投資者也可以用其從中國境內興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出資。
4、外國投資者以機器設備作價出資的,作價出資的機器設備運抵中國口岸時,外資企業應當報請中國的商檢機構進行檢驗,由該商檢機構出具檢驗報告。
5、外國投資者可以分期繳付出資,但最后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繳清。其中第一期出資不得少于外國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的15%,并應當在外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0天內繳清。(總期限)
三、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和財務會計管理
1、根據《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
2、外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根據中國有關法律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制定適合本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報當地財政、稅務機關備案。
3、外資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和清算會計報表,連同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財政、稅務機關,并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四、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終止和清算
外資企業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當在距經營期滿180天前向審批機關報送延長經營期限的申請書。
外資企業的終止的原因見教材182頁,注意多選題。
清算委員會應當由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債權人代表以及有關主管機關的代表組成,并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參加。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及外資企業對比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董事會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