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二)掌握普通合伙企業的有關規定,包括合伙企業的設立、合伙企業財產、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合伙企業與第三人關系、入伙與退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三)掌握有限合伙企業的特殊規定,包括有限合伙企業的設立、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有限合伙企業財產出質與轉讓、有限合伙人債務清償、有限合伙企業入伙與退伙、合伙人性質轉變的特殊規定
(四)熟悉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五)熟悉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六)了解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概念
(七)了解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法律責任
(八)了解合伙的概念、合伙企業的概念、合伙企業法的概念
(九)了解普通合伙企業的概念、有限合伙企業的概念
(十)了解違反合伙企業法的法律責任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
一、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概述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個人獨資企業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個人獨資企業是由一個自然人投資的企業。(2)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3)個人獨資企業的內部機構設置簡單,經營管理方式靈活。(4)個人獨資企業是非法人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也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個人獨資企業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個人獨資企業法,是指國家關于個人獨資企業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的個人獨資企業法,是指《個人獨資企業法》。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個人獨資企業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
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程序
1.提出申請。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出設立申請。
2.工商登記。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
三、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為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1.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管理的方式。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簽訂書面合同。
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管理的內容。包括:(1)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2)個人獨資企業招用職工的,應當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3)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4)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貸款,取得土地使用權。
四、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
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1)投資人決定解散;(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應當進行清算。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2)所欠稅款。(3)其他債務。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法律規定的財產清償順序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15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五、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法律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法》對個人獨資企業及投資人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法》對管理人員對投資人造成損害或侵犯投資人權益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法》對企業登記機關及其上級部門有關人員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
第二節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業法律制度概述
合伙,是指兩個以上的人為著共同目的,相互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自愿聯合。轉載!請·注明*中華#*會計網校
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伙企業法,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依法制定的、調整合伙企業合伙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的合伙企業法,是指由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依法制定的、規范合伙企業合伙關系的專門法律,即《合伙企業法》。
二、普通合伙企業
(一)普通合伙企業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業,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依照《合伙企業法》 規定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一種合伙企業。
(二)合伙企業的設立
1.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1)有2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合伙企業的設立登記。
(1)申請人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該項經營業務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并在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
(2)企業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的成立日期。
(三)合伙企業財產
1.合伙企業財產的構成。
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
2.合伙企業財產的性質。轉載!請·注明*中華#*會計網校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
(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業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伙事務執行
1.合伙事務執行的形式。
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可以有兩種形式:(1)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事務;(2)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1) 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3) 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2.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具體規定。
3.合伙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
(1)合伙損益。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合伙利潤;二是合伙虧損。
(2)合伙損益分配原則。主要內容為: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5.非合伙人參與經營管理。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在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內履行職務。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超越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履行職務,或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