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期
1、2日:
(1)當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5%以后,再每增減量5%時,應報告和公告,在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
(2)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人應當在每一季度結束后的2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因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變動情況。
(3)招股說明書應當在股票承銷期開始前2個至5個工作日期間公布。
2、3日:
(1)票據持有人收到拒付證明,行使追索及再追索的期限為3日;
(2)承兌人作出承兌或不承兌的期限為3日;
(3)投資者持有一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時,應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報告,公司必須在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屬上市公司的,同時向證交所報告。
(4)投資基金上市公告應在上市首日前3個工作日內公告。
(5)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雙方達成協議后,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并須予以公告。
(6)債權人會議主席召集債權人會議,應在發出通知前3日報告人民法院。
3、5日:
(1)無記名股東應于股東大會會議召開5日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止將股票交存公司;
(2)股票上市公告書在上市交易前5個工作日內公告;
(3)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于承銷前2-5個工作日公告;
(4)企業債券公告日期為上市交易的5日前;
(5)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專業機構及人員在接受委托及文件公開后5日不準買賣該股票。
(6)可轉換公司債券到期未轉換的,發行人應當按照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的約定,于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償還本息。
(7)破產的債務人為他人擔任保證人的,保證人企業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破產案件立案通知后5日內轉告有關當事人。
4、7日:
(1)法院在接到破產申請后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破產案件;
(2)召開債權人會議,召集人應在開會前7日(外地應為20日)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目的等事項通知債權人;
(3)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在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后7日內提請人民法院裁定。
(4)破產財產分配完畢,由清算組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應當在接到申請后7日內作出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5)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后,應及時通知破產企業的債務人或財產持有人向清償組清償債務,對債務數額有異議的,在收到通知后7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
5、8日:
(1)“全額預繳款”方式發行的時間不得超過8天。
6、10日:
(1)公司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3次)
(2)股份公司與有限公司召開董事會應在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或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10日起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4)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為自出票日起10日內。
(5)公司登記機關對需要認定的營業執照,可以臨時扣留,但扣留期限不得超過10天。
(6)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破產案件后10日內通知債務人并且發布公告。
(7)公司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
(8)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提示付款期限為到期日起10日內。
(9)申請人申請破產,法院駁回的,申請人有權向上一級法院上訴,期限為10日。
(10)當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裁定”的,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