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2日:
(1)票據付款人在接到掛失止付通知后12日內沒有收到法院止付通知書的,不再有協助義務。
8、15日:
(1)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債務人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組成清算組;
(2)債權人會議第一次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應于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后15日內召開,由人民法院主持;
(3)收購人應當在依法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購要約。
(4)產權糾紛,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復議。
(5)股份有限公司由發起人在創立大會召開15日前,將會議的日期通知各個認股人或予以公告。
(6)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債務人應當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5天內,向法院提交債務清冊、會計報表等有關證據材料。
(7)證券公司包銷證券的,應當在包銷期滿后15日內,將包銷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證券公司代銷證券的,應當在代理期滿后15日內,與發行人員共同將證券代銷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8)收購上市公司的行為結束后,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的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管理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9)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開前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10)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執照,在其有效期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
(11)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時,由投資人自行清理或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自行清算的,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后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請債權。
(12)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編制清算報告,并于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13)公司解散,應成立清算組,解散事由出現或股東會決議解散的,15日內成立清算組。
(14)當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的,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鏈接】當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裁定”的,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9、20日:
(1)交易所上市委員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
(2)股份有限公司編制的年度資產負債表等會計報表,應在股東大會年會召開20日前置備在公司。
10、30日:
(1)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并驗資后,發起人應在30日內召開創立大會。由董事會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2)合伙協議未約定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可提前30日向其他合伙人提出退伙;
(3)除名退伙,被除名的合伙人在接到除名通知30日內向法院起訴;
(4)股東大會召開30日之前,應將會議將審議的事項通知各股東;
(5)股份有限公司創立大會應在股款籌足,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后30日內召開;
(6)公司合并、分立應在30日內公告3次;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7)基金中期報告為前6個月后的30日內;
(8)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提示承兌日期為出票后1個月;
(9)見票即付的匯票提示付款日期為出票后1個月。
(10)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債權人應當在接到清算通知之日起30天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日60內向投資人申報債權;
(11)企業對收取費用的項目性質不明確的,財政部門應在接到企業報告后30日內作出應否繳納的答復,期滿不答復的,即視為不同意繳納。
(12)企業在規定情形發生后,30日內辦理變動產權登記或注銷產權登記。
(13)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法向愿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14)對年檢截止日期前未參加年檢的企業法人進行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仍未申報年檢的,吊銷營業執照。
(15)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16)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以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前1個月股票的平均價格為基準,上浮一定幅度作為轉股價格。
(17)收購要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
(18)持證會計人員調離原單位的,應在離崗日30日內,由所在單位報發證機關備案。
(19)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公司公司受理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應做出可否登記的決定,可登記的,應在核準之日起15日內通知申請人,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不預計登記的,應在15日內發《公司登記駁回通知書》。
(20)公司變更名稱、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有限公司變更股東、股份有限發起人改變姓名,應自變更決議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21)一般納稅人認定的審批權限在縣級以上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稅務機關應在收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之日起30日內審批完畢。
(22)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辦理開業登記,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后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后30日內,作出可否登記決定。
(23)合營企業申請人在收到審批機關的批準證書后1個月內,向所在地工商機關有辦理合營企業登記手續。
(24)企業破產的,債權人應在收到通知后的1個月內,未收到的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申報債權。